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解释》(二)]
第四条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条文解析
本条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本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行为,保险人不得仅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明确否定了部分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的不合理抗辩,厘清了保险责任的边界,同时划定了驾驶证超期未注销与无证驾驶的核心区别。
本条司法解释的出台,源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裁判分歧和保险理赔乱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据此,驾驶证超期存在两种状态:一是超期不足一年,驾驶证尚未被注销;二是超期一年以上,驾驶证依法应当被注销(含已注销但可恢复的情形)。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行政禁止性规定,常被保险公司援引为无证驾驶的论据,主张免除保险责任。该条出台前,各地法院对驾驶证超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这一问题裁判标准不一。部分法院认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即丧失驾驶资格,构成无证驾驶,保险人可据此免责;另一些法院则认为,驾驶证超期未满一年、尚未被注销的,驾驶人并未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能免责。这种裁判分歧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给被侵权人获得及时救济带来了不确定性。
无证驾驶与超期驾驶的区别界定,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交强险追偿权的适用情形。从文义看,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自始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曾取得驾驶证,但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从而丧失驾驶资格的情形。具体而言包含:(1)驾驶人从未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未取得任何准驾车型的驾驶证;(2)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3)因法定事由(如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身体条件不适宜驾驶等),驾驶证被车辆管理所依法注销;(4)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驾驶证被依法撤销;(5)驾驶人虽持有驾驶证,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超期驾驶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但尚未被车辆管理所依法注销,驾驶人仍处于有证但未按期换证的状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驾驶证超期后,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的条件是“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换言之,超期不足一年的,驾驶证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并未被注销,驾驶人并未丧失驾驶资格。其实质为驾驶人未按规定履行换证手续的行政违规行为,而非驾驶资格的丧失。驾驶证超期仅系外观证件的瑕疵,驾驶人的实质驾驶能力并未因此消失或减损。因此,超期驾驶的违法程度、对道路交通风险的增加程度,均远低于无证驾驶,不应将二者等同视之。根据该规定驾驶证超期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其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1、超期不足一年。驾驶证尚未被注销,驾驶人仅未按规定换证,属于行政违规。此种情形完全符合《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均不得仅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赔。这是本条司法解释的直接适用对象。
2、超期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驾驶证已被注销但可恢复。根据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此种情形中,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驾驶人实质上丧失了驾驶资格,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驾驶人仍可通过考试恢复资格,故不属于无证驾驶,但通说认为,注销即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可恢复不等于未丧失,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解释(二)》第四条的保护范围。
3、超期两年以上。驾驶证已被彻底注销,驾驶人既无驾驶证也无驾驶资格,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

2 类案研讨
(2020)湘04民终366号周某莲诉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注销、撤销的。本案中,被告唐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上路行驶,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但其驾驶证到期未超过一年,尚未被依法注销,并不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且被告唐某某驾驶证到期未换证上路行驶,并未实际增加该车的危险性,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对于唐某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上道行驶,太平洋保险公司举示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应具备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何种证书,对证书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从业资格证仅是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是《解释(二)》出台前,人民法院正确区分无证驾驶与超期驾驶的典型裁判。法院明确采实质驾驶资格标准,认为驾驶证超期未满一年并不导致驾驶资格丧失,驾驶证超期属于行政违规而非无证驾驶。在商业险层面,法院以保险人未对驾驶证超期属于免责事由进行明确约定和有效提示为由,否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抗辩。该案的裁判逻辑与《解释(二)》第四条的规范精神高度契合。
除前文所述超期年审未超过一年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已注销驾驶证但后续恢复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为由进行免责存在争议。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驾驶证被注销后又恢复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否免赔——陈先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郭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中,法院针对交强险部分论述为:郭坤荣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人可免责,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但是,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驾驶人出现以上四种情形时,受害人最多只能在保险人处先得到1万元的赔偿,这对大多数受害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从实质上来说是属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因此,应判定该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而在第三者商业险部分,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条款拒赔,故而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该案清晰界分了驾驶证超期后被注销的法律效果。驾驶证超期一年以上被注销的,属于无证驾驶而非超期驾驶。交强险基于其强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仍应先行赔付,但保险人可追偿;商业三者险则尊重合同约定,在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保险人可免于赔偿。该案的裁判逻辑进一步印证了《解释(二)》第四条尚未被注销这一前提条件的法律意义。
3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修改)》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解释》(二)]
第四条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条文解析
本条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本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行为,保险人不得仅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明确否定了部分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的不合理抗辩,厘清了保险责任的边界,同时划定了驾驶证超期未注销与无证驾驶的核心区别。
本条司法解释的出台,源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裁判分歧和保险理赔乱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据此,驾驶证超期存在两种状态:一是超期不足一年,驾驶证尚未被注销;二是超期一年以上,驾驶证依法应当被注销(含已注销但可恢复的情形)。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行政禁止性规定,常被保险公司援引为无证驾驶的论据,主张免除保险责任。该条出台前,各地法院对驾驶证超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这一问题裁判标准不一。部分法院认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即丧失驾驶资格,构成无证驾驶,保险人可据此免责;另一些法院则认为,驾驶证超期未满一年、尚未被注销的,驾驶人并未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能免责。这种裁判分歧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给被侵权人获得及时救济带来了不确定性。
无证驾驶与超期驾驶的区别界定,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交强险追偿权的适用情形。从文义看,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自始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曾取得驾驶证,但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从而丧失驾驶资格的情形。具体而言包含:(1)驾驶人从未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未取得任何准驾车型的驾驶证;(2)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3)因法定事由(如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身体条件不适宜驾驶等),驾驶证被车辆管理所依法注销;(4)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驾驶证被依法撤销;(5)驾驶人虽持有驾驶证,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超期驾驶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但尚未被车辆管理所依法注销,驾驶人仍处于有证但未按期换证的状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驾驶证超期后,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的条件是“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换言之,超期不足一年的,驾驶证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并未被注销,驾驶人并未丧失驾驶资格。其实质为驾驶人未按规定履行换证手续的行政违规行为,而非驾驶资格的丧失。驾驶证超期仅系外观证件的瑕疵,驾驶人的实质驾驶能力并未因此消失或减损。因此,超期驾驶的违法程度、对道路交通风险的增加程度,均远低于无证驾驶,不应将二者等同视之。根据该规定驾驶证超期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其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1、超期不足一年。驾驶证尚未被注销,驾驶人仅未按规定换证,属于行政违规。此种情形完全符合《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均不得仅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赔。这是本条司法解释的直接适用对象。
2、超期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驾驶证已被注销但可恢复。根据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此种情形中,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驾驶人实质上丧失了驾驶资格,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驾驶人仍可通过考试恢复资格,故不属于无证驾驶,但通说认为,注销即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可恢复不等于未丧失,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解释(二)》第四条的保护范围。
3、超期两年以上。驾驶证已被彻底注销,驾驶人既无驾驶证也无驾驶资格,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

2 类案研讨
(2020)湘04民终366号周某莲诉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注销、撤销的。本案中,被告唐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上路行驶,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但其驾驶证到期未超过一年,尚未被依法注销,并不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且被告唐某某驾驶证到期未换证上路行驶,并未实际增加该车的危险性,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对于唐某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上道行驶,太平洋保险公司举示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应具备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何种证书,对证书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从业资格证仅是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是《解释(二)》出台前,人民法院正确区分无证驾驶与超期驾驶的典型裁判。法院明确采实质驾驶资格标准,认为驾驶证超期未满一年并不导致驾驶资格丧失,驾驶证超期属于行政违规而非无证驾驶。在商业险层面,法院以保险人未对驾驶证超期属于免责事由进行明确约定和有效提示为由,否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抗辩。该案的裁判逻辑与《解释(二)》第四条的规范精神高度契合。
除前文所述超期年审未超过一年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已注销驾驶证但后续恢复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为由进行免责存在争议。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驾驶证被注销后又恢复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否免赔——陈先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郭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中,法院针对交强险部分论述为:郭坤荣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人可免责,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但是,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驾驶人出现以上四种情形时,受害人最多只能在保险人处先得到1万元的赔偿,这对大多数受害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从实质上来说是属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因此,应判定该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而在第三者商业险部分,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条款拒赔,故而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该案清晰界分了驾驶证超期后被注销的法律效果。驾驶证超期一年以上被注销的,属于无证驾驶而非超期驾驶。交强险基于其强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仍应先行赔付,但保险人可追偿;商业三者险则尊重合同约定,在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保险人可免于赔偿。该案的裁判逻辑进一步印证了《解释(二)》第四条尚未被注销这一前提条件的法律意义。
3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修改)》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