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不少人的固有印象里,下河捕鱼、摸虾、捞螺蛳,不过是乡间随处可见的日常休闲方式,也是世代相传的乡土营生手段。可近年来,多起“摸螺蛳涉刑”案件打破了这种认知,不少人疑惑“摸个螺蛳也会被抓”?有人感慨“实在想不通”!
法理的内核,从来不是冷酷无情的条条框框,而是古今相通的平衡智慧。
早在千年前,圣贤孟子便在《孟子·梁惠王上》中道出了朴素的生态治理之道:“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古人早已懂得,取用自然资源需要恪守时节、适度节制,方能常足。
现代刑法的规制逻辑,与古人的生态智慧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作出明确规定,如今刑法界的“数罟”早已不局限于禁用的“绝户网”,其外延甚至从禁用工具“扩大解释”至禁用方法、禁渔期/区。在看似不近人情的法条背后,是对生态承载力的科学评估和代际公平的深刻考量。
引入案例
近日,浙江诸暨两名男子因摸螺蛳被刑拘引发全网热议。无独有偶,2024年3月,湖南长沙一位老汉仅捕捞0.8公斤螺蛳,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的刑罚,也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大众的困惑高度统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千百年来维持生计的朴素法则。如今为何却变得不适用了,甚至还触犯了刑法?”
大众难以共情的核心,不是生态保护的规则本身,而是执法尺度与民众期待之间的落差。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摸螺蛳是闲暇消遣,是补贴家用的微小生计,这与恶意破坏、牟利滥捕无关。但在生态法治层面,无论捕捞数量多少,只要触碰“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禁渔期/区”三大底线,就满足了非法捕捞的入罪要件。诸暨两男子案,涉案螺蛳千余公斤,这不是谋生性捕捞,而是牟利性滥捕;长沙老汉案,在禁渔水域、禁渔期间,使用密眼禁用网具捕捞,触碰了三大底线。
生态法治,不是“一刀切”式的严惩,而是精准裁量、情理兼顾。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守护正义,而非苛责民众。我国的司法体系早已为乡土生计留足了弹性空间,也为普通民众留足了容错空间。
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官方解读,司法机关要结合渔获物数量、价值、捕捞工具、行为方式来综合判定情节。对于危害显著轻微,或是主动整改、修复生态、接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进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极其轻微、无实质危害的”,直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明确划定了合法边界:“……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换言之对于在非禁渔期、非禁渔区,采用手工操作、少量自用式的合规垂钓,这些日常休闲行为,完全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行为人无需过度担忧被追责。
法律并非冰冷的法条,而是动态平衡的艺术——它既要守护生态红线的刚性,也要留住乡土烟火的温存。法治的精细化治理,是在生态保护与民生需求之间寻找平衡,也是在绿水青山之间安稳延续乡土烟火。
从摸螺蛳到身陷囹圄:乡土烟火与生态红线的法治平衡
作者:罗意文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不少人的固有印象里,下河捕鱼、摸虾、捞螺蛳,不过是乡间随处可见的日常休闲方式,也是世代相传的乡土营生手段。可近年来,多起“摸螺蛳涉刑”案件打破了这种认知,不少人疑惑“摸个螺蛳也会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