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X”来了,全球金融监管的“中国方案”怎么走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金融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的法律,草案明确了自己在金融法律体系中“1”的核心定位,后续将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专门法律“N”,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X”协同发力,共同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统一协调的“1+N+X”金融法律体系。
这套体系逐步成型,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从分业立法走向了系统集成,也会从风险防控、市场活力、开放发展等多个维度,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的制度动力。
一、金融体系化立法体现了金融监管的“中国方案”
老友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全球金融监管这么多年,到底有没有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优解”?
从全球实践来看,这个问题恐怕没有统一答案。美国、欧盟、英国选择了不同的监管路径,各有特色,也各有需要正视的难题。
先看美国。美国长期实行“伞形”多头分业监管,联邦层面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多个机构职责并行,各州也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权限,规则碎片化的问题比较突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直接暴露了分散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识别不足、跨机构风险处置失序的问题。后来虽然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也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来统筹协调,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多头立法、分散执法的底层架构,监管套利的空间未能完全消除。
再看欧盟。欧盟在危机后加速推进“单一规则手册”建设,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MiFIR)、《资本要求指令》(CRD)等系列立法,构建跨成员国的统一金融监管规则,体现了较强的制度整合意图。但受限于“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各成员国的监管标准仍存在明显落差,部分金融机构借此进行“监管套利”,选择在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注册经营,这一问题至今未能根本解决。欧盟这套体系在投资者保护、透明度提升方面成效显著,但多层次、多中心治理带来的协调成本,也对体系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
英国2013年转向“双峰”监管模式,以审慎管理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核心,把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开,弥补了危机前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大一统模式下监管不力的缺陷,专业性上有明显提升。但“双峰”模式在职责划分的具体边界上仍存在争议,监管信息共享也不够顺畅,再加上脱欧后与欧盟规则衔接的不确定性,给体系的完整性带来新的挑战。
可以说,这些模式各有借鉴意义,也各自伴随着需要警惕的短板。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在探索一套兼顾效率与稳定的“1+N+X”框架。
飒姐团队认为,我国“1+N+X”体系的构建,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给出的一份“中国方案”。它既吸收了全球金融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也立足了自身的制度特色。作为“1”的金融法管根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统一厘定金融活动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给全行业定共同的价值遵循和规则底线;作为“N”的各专门法律则盯住细分领域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具体规则;作为“X”的配套规则再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填补制度空白。三层级上下衔接、左右协同,既避免了完全分散立法的碎片化问题,也防止了过度统合带来的灵活性不足,给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搭建了一套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制度框架。
二、体系化立法有助于筑牢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1+N+X”体系把风险防控贯穿到金融立法的全层级、全流程,构建了一套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金融产业的稳健运行筑牢制度屏障。
在顶层设计上,金融法草案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核心立法目标之一,明确建立统筹协调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健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把系统性风险防范上升为法定要求。这套安排跟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方向是一致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都把宏观审慎监管纳入了法律框架,美国赋予美联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权,欧盟建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核心思路都是从立法层面强化跨部门、跨市场的风险统筹能力。我国通过基础性立法明确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分工协同,能有效弥补过去分业监管下系统性风险识别不足的短板,提升对跨业态、跨市场风险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在中观规则上,各专门法律和配套规则针对不同行业的风险特征,细化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银行业聚焦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控,证券业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操纵治理,保险业重点规范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形成了一套各有侧重又协调联动的风险防控网络。针对金融创新带来的新型风险,“X”层级的规则能快速响应、及时补位,比如对数字金融、加密资产这些新兴业态,先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把监管边界划清楚,既守住风险底线,也给行业探索留出空间。
在处置机制上,体系化立法明确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原则,压实了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股东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处置资源安排。对比一些经济体风险处置中权责不清、资源不足的情况,我国“1+N+X”体系从法律层面把风险处置的权责边界和资金来源都理清楚了,能有效避免单体风险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产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
三、激发市场活力,赋能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说完了“防风险”,再来聊聊“促发展”。
好的监管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让市场在规则范围内跑得更快、更稳。“1+N+X”金融法律体系通过统一规则、明晰边界、稳定预期,能充分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金融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1+N+X”体系本身就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基础性法律确立鼓励金融创新的总体原则,专门法律明确各领域创新的基本底线,配套规则通过监管沙盒、试点机制等方式给创新提供测试环境。这种分层治理模式既避免了“一管就死”的过度抑制,也防止了“一放就乱”的无序扩张,让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为金融产业培育新的增长动能。
写在最后
“1+N+X”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新时代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也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这套体系既立足我国金融发展的实践需求,也吸收借鉴了全球金融治理的经验教训,在强监管与促发展、防风险与促开放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后续随着金融法正式出台和各层级配套规则逐步落地,飒姐团队也会持续关注、及时跟进解读。老友们如果对这个话题有什么想法,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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