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知识产权意识已经相当普及的情形下,品牌方进行维权行动原本应当是对市场秩序起到维护作用的正义行为。然而,近期出现的“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这一案件,在法律界、社会公众当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此案件不仅涉及到商标法里有关“近似”和“混淆”的传统判断标准,还触碰了地名简称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跨类保护的界限、商业维权中利益平衡所蕴含的法治本质。身为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拨开情绪的迷雾,回到商标法的逻辑起始点,去探讨“渝见”和“遇见”之间存在的法律差距。
1 显著性之辩:地名简称在餐饮商标中的法律地位
商标的活力来源于显著性,所谓显著性就是商标能够让相关公众识别出商品来源的特性。在餐饮行业里,经营者常常会倾向于选用带有浓厚地域色彩的词汇,利用这些词汇来暗示产品口味很正宗或者工艺有传承性。这种 “地域背书” 策略一方面提高品牌的亲和力,另一方面也给商标法方面的显著性判定造成了复杂的难题。
“渝”作为重庆的法定简称,在餐饮行业特别是面食、火锅、江湖菜这些方面有着很强的描述性。要是商标中有“渝”字,相关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个餐饮服务和重庆口味、重庆地理来源或者重庆饮食文化有关。从商标法理去分析,这类地名简称是特定行业公有领域的语言资源。要是允许某个商业主体通过商标注册在餐饮行业把“渝”字实质性垄断,就相当于把公共资源变成私人的了,会挤压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理表达空间,还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权利滥用的立法目的。
对“渝见”和“遇见”进行对比分析时,显著性的程度高低直接决定了保护范围的大小。原告所拥有的商标“遇见”是由具有感性逻辑的词汇组合而成,带有一定浪漫意味、品牌意向,被告所使用的“渝见”,因“渝”字的融入,其语义的重点产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此时,“渝”字不但具备识别作用,还具备说明作用——也就是向消费者传达“这是一碗具有重庆特色风味的面”。这种地理标识元素的加入,让“渝见”在视觉呈现方面、文化内涵方面、消费心理暗示方面,都形成了一种与“遇见”不同的独立识别特性。
对于执业律师来讲,在处理这类涉及地名简称的侵权案子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剖析原告商标的显著性构成。要深入去分析:原告商标是那种独创性特别强的“臆造词”,还是显著性比较弱的“暗示性词汇”甚至只是“描述性词汇”的简单组合?要是原告商标自身包括大量公有领域元素或者行业通用词汇,那它受保护的强度就得受到严格限制。
司法实践里,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要承担更高的“被模仿容忍度”。这就是说,权利人不能只因为读音偶然相近,就把权利范围随便扩大到那些含义不同、还正当引用了地理简称的词汇上。律师应主张,要是被告的标识里有能体现其经营特色、地理渊源且有正当使用理由的元素(像“渝”字),这种使用应被看作是对显著性弱化部分的合理分离,而非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只有秉持这种显著性分级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商标权既能保护创新,又不会变成阻碍市场主体正当表达的工具。
2 混淆可能性:从“读音相似”到“整体感知”的跃迁
在商标侵权诉讼里,原告一方常常倾向于把复杂的侵权判定予以简化,使之成为简单的数学比对。在这一案件当中,原告进行起诉的核心逻辑是“四字之中有三字相同,并且读音高度相似”,想要凭借“音同”直接推导出“侵权”。在传统的商标审查实际操作中,音、形、义的近似的确是辅助判断的重要指标,然而绝不是终局标准。商标侵权的本质判定准则应该是,而且只能是“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要是仅仅因为读音相似就判定侵权,这不仅是对商标法理的机械理解,更是对汉字博大精深意蕴的忽视。
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之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当作基准。餐饮行业的消费者消费决策通常在瞬间发生,区分品牌的关键不是刻意去拼读每一个音节,而是依据视觉上的招牌呈现、店面整体装修风格、特定口味的心理预期,这种“整体感知”的力量比局部字符的重合要大得多。
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其视觉识别的优先级要比听觉识别高得多。虽然“渝”和“遇”的读音完全一样,但是它们的文字形态在视觉上却有很大的不同。汉字的偏旁部首包括着核心的语义信息,“渝”字的“氵”旁直接指向地理和水系方面,而“遇”字的“辶”旁传达出动态的偶遇意思。在店面招牌这种以视觉为主导的场景中,相关公众凭借一般的注意力,就能够通过字形结构轻松地区分二者,从而产生完全不同的视觉印象。
其次地域文化的心理暗示在餐饮消费里有着“认知分流”的效果。消费者于街头瞧见“渝见”时,受地名简称潜意识的引导,常常会把它和重庆小面、川渝风味等具体的地域特色关联起来,进而产生一种“寻觅正宗风味”的心理导向。而当看到“遇见”时,更多联想到的是一个标准化的连锁品牌、一种现代化的餐饮理念亦或是特定的情感共鸣。这种心理认知的本质区别,在消费端建立起了一道天然的屏障,大幅降低了误认的可能性。
另外还需斟酌市场共存的实际情形、行业的习惯做法。在当下的餐饮市场中,那些以“见”字作为结尾或者采用“XX见”结构的品牌数量众多,这已然演变成一种在行业内流行的命名样式。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大量弱显著性元素彼此堆砌,消费者的“辨别阈值”会相应地发生改变。就好比在到处都是“某某堂”或者“某某斋”的环境中,相关公众对于前缀字眼的辨别敏感程度会有所提高。以“渝见”和“遇见”来说,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去留意那个具备区分意义的首字,而不是后缀的通用词汇。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商标近似的判定没办法脱离具体的经营环境情况。比如说,以一个只在特定社区经营、服务范围有限的小型面馆为例,其与一个全国性的连锁品牌在物理空间和目标客户群上存在明显区隔,这种实际的市场环境差异,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一家打算上市的全国连锁品牌,这家品牌的受众群体、市场定位跟前面所说的小型社区店铺是完全不一样的。当物理空间跟目标客群之间存在明显的区隔状况时,仅仅只是把读音相似当作起诉的理由,在法律实务当中显然没办法支撑起“混淆可能性”这一关键要件。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需要着重指出,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商誉的唯一指向内容,并非是对特定读音的绝对独占。
3 跨类保护的迷思:第35类与第43类的权利鸿沟
在对本案展开法律方面的解析过程中,有一个具备较高实务探讨价值的细节值得关注,此细节便是原告方的权利基础。根据媒体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业界的观察情况来看,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所依据的权利基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持有的第35类商标,而非餐饮服务核心的第43类商标。这样一种现象反映出了当前商标维权实务当中存在一个由来已久的误区,也就是对第35类商标功能出现了过度的神化、盲目地扩张。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持有第43类商标,其保护范围亦受限于其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实际使用状况,这同样是被告律师可以着力抗辩的方向。
长久以来,第35类商标由于涵盖了“广告”“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管理”等项目,在民间被错误地称作“万能商标”。许多企业觉得,只要获得了35类商标,就能够针对他人在任何商业领域的使用行为展开跨界打击。可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司法实践的持续推进,对于35类商标的保护范围正经历从“盲目扩张”转变为“回归理性”的过程。
对于餐饮企业来讲,第43类也就是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类别,才是其能够生存下去的“护城河”、核心权利的载体。第35类服务的本质是为他人给予商业服务,它的核心重点在于起到辅助作用的商业管理或者营销推广,而第43类服务的本质是直接朝着终端消费者提供餐饮实物、服务。要是品牌方仅仅依据第35类商标,就想要起诉一家实际经营着餐饮店、提供具体面食服务的个体工商户,那么从法律逻辑方面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这类诉请通常会碰到“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这样的实质性抗辩。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和商业管理咨询并不一样,这两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消费群体上有差异,强行关联常常会被看作是对商标权的过度扩张。
站在实务建议的立场来看,这一权利上的差距给品牌方带来了醒目的警示。企业在进行资本运作、筹备上市或者进行全国范围的扩张以前,务必为了核心类别也就是43类,还有关联类别比如30类食品等的商标实现全面覆盖,建立起周全的防御模式。仅仅依靠35类商标所支撑的维权模式,放在法律实务当中就如同沙滩之上的堡垒一般,很容易在专业律师的类别抗辩之下崩塌。
对于被诉方律师来说,核查原告商标的类别权限、实际使用证据,常常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策略。要是原告企图凭借第35类商标的纸面权利,去限制他人合理正当的第43类餐饮经营行为,这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跨类别的权利侵占行为。律师需要敏锐地进行指出,商标法的保护应当遵循“权项对应”这一原则,禁止权利人利用分类表的模糊特性进行不正当的“降维打击”。要是法院支持了这种跨类垄断,会致使餐饮行业内众多合法经营的小微主体因为没有注册35类商标而陷入无端的诉讼困境之中,这明显背离了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初始目的。所以,明确35类与43类的权利边界,不只是本案胜负的技术关键所在,更是维护餐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法理必然要求。
4 商业维权的边界:批量诉讼与利益平衡原则
“遇见小面”这一事件能够引发舆论的反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着“外包律所批量维权”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当中,维权常常会转变成为一种“收割”的手段,而并非是用于保护品牌的商誉。
商标法不仅是保护私权的法律,也是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对权利滥用进行规制的情况如下:在维权成本远远低于潜在收益,并且起诉对象大多是缺乏法律专业能力的小微经营者的时候,这样的维权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
在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即司法需要在大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小微企业生存权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的关系。针对那些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并且在客观方面也没有造成实质混淆的小店而言,提出高额赔偿请求通常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在当前这个案例当中,经过综合考量利弊之后,创始人最终做出了赠予商标并且撤诉这样的行为举动,这一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属于公关方面的一种选择,然而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的话,实际上反映出其对于“维权过度”这一现象的深刻反思。
5 结语:品牌方的法律克制与专业深度
“渝见”和“遇见”之间产生的纠纷,给餐饮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出了警示信号。品牌方要清楚,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应与品牌自身的显著程度、商誉实际所能覆盖的范围相契合。要是过度依靠法律中存在的一些可利用之处,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进行所谓的“碰瓷式”维权行为,那么不但会使司法资源遭到消耗,还会对品牌自身的商业价值造成反作用。
对于身为律师的我们来说,针对此类案件展开分析时,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将法条进行罗列,而是应当进一步深入到对于行业特征、消费者心理、社会价值导向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研判之中。唯有在法律逻辑与社会常识之间探寻到平衡点,才能够为客户提供真正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服务。
“渝见”是否必然“遇见”?——浅议餐饮招牌中地名简称的显著性与商标近似判定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在当下知识产权意识已经相当普及的情形下,品牌方进行维权行动原本应当是对市场秩序起到维护作用的正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