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致人损害,谁来担责?——从一起真实案例看监护人、实习单位的法律边界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从校园管理到网络空间,从消费安全到人格权益,从家庭监护到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穿生活方方面面。

从校园管理到网络空间,从消费安全到人格权益,从家庭监护到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穿生活方方面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厘清权利边界、提供维权指引,文康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聚焦日常高频法律问题,特邀资深律师开展专题解读,推出2026年 “六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系列普法文章。
文章将围绕 AI 侵权、个人信息泄露、校园管理、消费纠纷、网络霸凌、监护权争议等话题,以专业视角释法明理、明晰规则、指引操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与实用参考。本文解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我们每天都能在街头看到骑行电动车、摩托车的未成年人,这份“平常”背后隐藏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当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受伤的不仅是受害人,还有陷入赔偿困境的未成年人家庭,以及需要承担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笔者结合自身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围绕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实习单位管理义务、交强险缺位时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以期为类似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供实务参考。
1、案情介绍
十六岁的小李校外实习时,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实习单位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因小李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之后,各方的责任争议与受害人的维权困境显现:小李认为自己系受实习单位指派外出送货,驾驶摩托车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实习单位承担。实习单位则辩称小李刚到三天,尚未正式登记办理手续,系私自驾驶车辆,单位不存在管理过错,且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一万元。
受害人张某则陷入维权困境:侵权人为未成年人,赔偿能力有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责任主体认定复杂;肇事车辆无牌无证、未投保交强险,无法通过交强险的快速理赔渠道缓解医疗费用与康复支出的经济压力,生活陷入窘迫。
2、法律分析及办案过程
本案融合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实习单位管理责任、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责任等多重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李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张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依法成立。小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义务,未能阻止孩子从事无证驾驶的危险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法院在审理中没有仅看书面协议,而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了事实上的实习管理关系。法院查明,实习单位负责人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自认小李系单位新招收的实习生,事故发生时小李是受店长指派外出送货,该行为处于单位的管理职责覆盖范围之内。肇事车辆的钥匙长期插在车上,单位未对车辆进行专人管理,也未对未成年人取用车辆的行为进行制止,存在明显管理疏漏。虽然实习单位与学校的正式实习协议是在事故发生后签订的,名单中也未包含小李,但法院结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单位对小李的实际管理行为,最终认定事发时小李属于该单位的实习人员。法院同时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此类实习行为是人才培养的组成部分,属于教学的延伸,应当参照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规定处理。实习单位明知小李是未成年人,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仍然默许其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车辆管理上的疏漏直接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单位未尽到基本的监督、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实习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因此,实习单位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会因单位的内部管理约定或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而被免除,这是法律对投保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明确约束,也是对受害人最基础的权益兜底。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主体的责任地位,对赔偿责任比例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划分。小李存在无证驾驶、未保护现场等重大过错,承担35%的赔偿责任。实习单位未尽管理职责、默许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多重重大过错,承担65%的主要赔偿责任。小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若其本人无经济能力履行,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习单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这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监护人应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常态化交通安全教育,清晰告知法律规定及违规骑行的后果,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购买或提供电动自行车,也不得默许、纵容孩子私自骑行。对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要监督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作为接收未成年人实习或用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学校、监护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高风险作业。实习单位应对车辆、钥匙等物品实行专人专管,建立严格的取用制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建议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通过保险工具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发生事故后需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及时规范应对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事故方要保护现场,确保交警出具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事故认定书。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实习、兼职、受雇期间发生事故,要立即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与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避免单位以非正式员工为由推卸责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