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前置时代的合规应对——出口管制申报新规程序性解读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6月30日首发于威科先行公众号 一 三份公告出台的制度背景 2026年4月至6月,海关总署密集发布三份公告——第40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

*本文6月30日首发于威科先行公众号
一 三份公告出台的制度背景
2026年4月至6月,海关总署密集发布三份公告——第40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三份公告”),形成一套分层配套监管规则:第40号公告搭建通用申报框架,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项申报栏目;第77号、第78号公告分别针对机床、无人机及配套物项细化实操要求,三份文件统一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三份公告均围绕出口申报要求进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申报环节在出口管制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从公告新增申报项目和申报要求来看,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出口管制相关申报制度:传统品名、HS编码、成交价格等申报字段,无法直观体现货物两用物项管制属性。尽管《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已明确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货物应当向海关交验对应许可证件;若企业无法提交许可证、海关有证据怀疑货物落入管制范围,海关可启动质疑与鉴别程序,鉴别、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在缺乏专门管制属性申报栏目的情况下,海关主要依据企业申报及相关单证开展审核,三份公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申报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三份公告主要完善了出口申报相关程序性填报要求,并不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划定的受控品类边界,新增了企业申报管制属性的具体要求:此前企业完成内部产品分类后,管制属性判定结果并无专项栏目承载,此前虽负有如实申报义务,但对于管制属性并无专门申报栏目和统一填报要求;新规实施后,企业需按照公告要求在报关单相关栏目填报管制属性信息,并对结论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三份公告的核心变化:从通用框架到专项细化
(一)第40号公告:建立通用识别申报框架
第40号公告以修订《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形式,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个栏目,对符合公告规定情形的货物,应按要求填报。从制度性质上看,这是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直接变更法定申报格式,在《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如实申报义务框架下,新增了出口管制相关申报内容,将出口经营者的合规申报义务,在货物管制属性的主动识别与明确披露层面进一步细化。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禁限管制识别码体系重点覆盖税则第84章、第85章和第90章项下机床、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应的十位HS编码,是高风险出口物项的核心归类区间。对于上述品类,出口经营者需按照公告要求在申报环节明确填报相关管制信息。
(二)第77号公告:机床类的专项申报规则
第77号公告规范了车床、铣床、磨床及功能类似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在第40号公告通用框架基础上,细化了三个维度的要求:
物项识别标注: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就管制属性作出明确表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标注“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参数接近的,或用途不满足管制要求但参数达到管制指标的,同样须标注“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后一类情形的标注要求尤其值得关注,实质上是对临界参数产品明确了主动澄清义务。
报关单栏目填报: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依规填报;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则在“规格型号—其他”栏填报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和用途;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禁止简化申报,须填报完整10位HS编码。
境外交易主体申报:报关单须填报境外收发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须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替代真实经营主体。
(三)第78号公告:无人机类的专项申报规则
第78号公告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作出对等规范。货物范围以开放式列举方式界定,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与零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过“等”字兜底,采用开放式列举方式覆盖相关设备及零部件。
申报规则在结构上与第77号公告基本一致,但有两处独立规定值得关注:一是对“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标注的触发情形作了进一步说明,将“参数接近管制阈值但不属于管制物项”单独列出,将参数接近管制阈值的情形纳入申报要求;二是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境外收货人信息填报设置了专门要求,须在备注栏填报全称,强化了对电商渠道境外收货人信息的留存。第77号与第78号公告最具实务意义的规则设计,是将“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标注也纳入强制申报范围。过去企业对边界产品普遍采取沉默策略,公告实施后,未按公告要求完整填报管制属性相关标注内容,可能构成申报不完整、申报不规范,进而产生申报不实的行政甚至刑事合规风险。公告实施后,企业需按照规定对相关货物作出管制属性判断并完成申报,对于申报为“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情形,也应留存相应判断依据,以备海关核查。
三 编码适用与申报风险提示
(一)两套编码体系的区分与法律效力
实务中最容易产生混淆的是HS编码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的关系。两者属于相互独立的编码体系,法律效力层次不同,不得相互替代:

由此产生的实务风险是:企业可能依据HS编码中未显示监管条件“3”而误判产品不受出口管制,却忽略该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已触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门槛。第77号、第78号公告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客观上要求企业结合产品技术参数判断其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而非仅以HS编码归类结果作为管制属性的充分依据。
(二)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从通关延误到刑事追诉
申报信息不实涉及三个层次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分层评估:
1.第一层:海关行政违规责任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将根据违规造成的不同影响分档处以警告或对应幅度罚款;海关若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存疑,将依法向企业提出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这对交货周期敏感的无人机及机床出口业务影响尤为直接。
2.第二层:出口管制行政处罚
若申报不实行为本质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许可范围出口或出口禁止出口管制物项,将直接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此外,受处罚企业五年内出口许可申请可能不被受理,直接责任人员可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3.第三层:走私刑事责任
若企业存在主观故意,通过虚假申报方式规避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情节严重的,将触发走私类刑事追责。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相关规定,相关行为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判例,如将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伪报为普通民用设备/玩具、拆分整机并以普通货物名义申报藏匿管制品等行为,均已有刑事追诉记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份公告将“申报不实”的边界大幅前移。过去,企业因对产品是否受管制判断不准确而形成的申报瑕疵,在后果处理上尚有一定解释空间;公告实施后,企业须在申报时明确表态,未按公告要求填报的,可能构成申报不完整、不规范,严重时可能引发申报不实及相应法律责任。
四 新规反映的监管趋势
三份公告的意义不止于申报格式的技术性调整和程序性要求,其背后反映的是《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施行以来,在通关执行层面的持续细化这一政策方向。
现行出口管制制度中,商务部负责出口许可审批,海关负责通关监管,两者职责各有侧重。过去,海关主要依据企业提交的许可证等材料开展审核,对于货物管制属性的判断更多依赖企业申报。三份公告新增管制属性相关申报要求后,企业需要在报关环节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了许可管理与通关监管之间的信息衔接。
此外,三份公告将申报义务延伸至“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主动标注,意味着对于公告所涉货物,出口经营者即使认为货物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也需在特定触发情形下完成管制属性判断并按要求申报。这对出口经营者的内部合规能力和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系统性要求,而非仅仅是公司报关人员业务层面增加申报内容的操作性调整。随着出口管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建立规范、可追溯的内部合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五 企业合规建议:短期整改与长期机制建设
(一)窗口期紧急合规:当前整改工作
第77号、第78号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从发布到落地不足三周。对于经营机床类设备或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企业而言,建议公司业务和报关团队近期重点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任一环节缺失,如未完成前期准备,可能增加海关问询、补充申报或影响通关效率的风险:
产品清单快速比对:对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库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建议结合企业出口产品情况,对涉及公告范围的产品逐项开展管制属性判定,重点筛查技术参数贴近管制阈值的边界品类。留存判定依据和技术分析材料,作为海关质疑核查时的合规书面支撑,避免无留痕、无依据的口头判定。
申报系统适配:提前核验自有报关系统或合作货代申报端口,确保已开放“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的录入权限;针对跨境电商申报渠道,需完成系统参数校验升级,校验完整10位HS编码填报,确保符合公告关于完整HS编码填报要求。
随附单据口径对齐:报关单备注栏填报的管制属性结论,需与同批次货物的合同、商业发票、技术规格书等随附单据内容一一印证、逻辑一致。
(二)常态化合规建设: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1.建立产品管制属性分类管理制度
对所有出口产品建立技术参数档案,明确记录关键参数,并将各型号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技术参数门槛逐项比对,形成可周期性更新的产品管制属性数据库。产品参数发生变更时,建议重新开展管制属性评估。
对于参数接近管制门槛的临界参数产品,建议保留技术分析文件,载明得出“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结论的技术理由,以备海关质疑时提供证明材料。
2.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建议建立覆盖产品识别、客户筛查、许可证管理、报关审核、记录留存、员工培训等环节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销售部门及报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从业务洽谈、订单审核到出口申报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对于出口规模较大或持续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出口管制风险识别、内部审批、异常报告及定期培训等配套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3.建立报关前的管制属性审核机制
建议在出口合同签订或出口订单确认环节,增加出口管制合规审核节点,由经过专项培训的合规人员完成管制属性判定,记录备案,并将结论传递至报关团队。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内容应基于合规审核结论,避免仅由报关人员依据经验独立判断。
4.强化最终用户核查
三份公告对境外收货人全称填报的要求,实质上为最终用户核查提供了一个制度锚点。建议出口经营者将最终用户信息的收集核实纳入合同谈判阶段,并将核查范围延伸至主要境内外风险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及联合国制裁清单等),建立可记录可查询的筛查档案。
5.完善出口管制合同管理
建议结合交易特点,在出口合同中设置出口管制合规条款,明确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禁止擅自转运或改变用途、出口许可证取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结合交易风险设计相应的信息披露、通知及配合义务,以降低因买方违反出口管制要求导致出口方承担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6.过程性文件和溯源留存
实践中,笔者团队在协助企业开展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请、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等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已经建立了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或形成了相关管理手册,但在具体业务执行过程中,缺乏能够反映合规措施实际落实情况的过程性文件。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或发生监管核查时,往往难以证明企业已按照内部制度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相比于单纯建立合规制度,完整、连续、可追溯的过程性文件更能够证明企业已按照内部合规制度开展风险识别、审核和管理,也是企业证明合规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
(三)合规风险提示:新规下典型违规行为红线警示
以下几类曾出现过的规避或简化处理方式,在公告实施后将面临显著提升的法律风险,建议出口经营者明确列为内部禁止行为:
整机拆件出口:整机拆件、分批拆分、虚假品名申报等规避许可行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改造、拆分为部件组件等各类方式规避出口管制许可,本次公告要求零部件同步填报管制属性,进一步强化该条款执行力度。
以普通品名掩盖实际用途:将管制类无人机申报为“玩具飞机”、“电子配件”,或将机床申报为普通机械,在申报要素细化、备注栏强制表态的新规框架下,此类申报被识别和查处的概率大幅提升。
同一商品混合申报:同一批次出口货物中,部分受控、部分不受控的同类商品,须在申报中分别标注管制属性,不得以整批“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一笔带过。
代理人申报风险:《出口管制法》及公告明确,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代理报关机构如明知货物属于管制物项仍配合不实申报,同样面临法律追责风险。
六 结语:申报规则调整下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三份公告是《出口管制法》落地后,通关监管精细化推进过程中重要的阶段性制度安排,并非监管完善的终点。三份公告释放明确政策导向:出口经营者针对两用物项的识别甄别义务,将通过法定报关申报机制,系统性嵌入全流程通关环节。
对于经营机床、无人机及配套相关物项的出口企业而言,应高度重视2026年6月30日新规实施节点。施行前,应重点完成产品管制属性梳理和判定、报关及跨境电商申报系统适配、报关人员专项培训等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新增申报要求能够在业务流程中有效落实。
从更长远来看,新规带来的变化不仅是申报要求增加,更反映出监管重点正在从出口许可管理逐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产品分类是否准确、技术参数是否留痕、管制属性判断是否可追溯、最终用户审核是否形成闭环,都将成为企业出口管制合规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持续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建立覆盖产品识别、客户筛查、许可管理、报关审核、内部培训等环节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不仅有助于降低行政执法风险、保障出口业务连续性,也能够提升企业应对监管核查和国际贸易合规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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