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交易,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下,在线支付越来越便利,经济市场中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款项已经成为常态。但当交易者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引起经济纠纷时,债务将由谁来承担呢?

“当下,在线支付越来越便利,经济市场中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款项已经成为常态。但当交易者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引起经济纠纷时,债务将由谁来承担呢?请看天门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直播带货发展自己的服装产业,2024年5月,小王使用其恋人小红的微信号添加销售小李的微信,后一直使用该微信号向小李发送服装图片及视频,期间小王和小李也通过语音和视频的方式沟通买卖事宜。
2025年11月小王向小李发送一批服装,小李向该微信号支付货款14000元。小李收到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后联系小王,小王同意退货,小李按照小王提供的地址将服装退还小王,但小王一直未退还货款14000元。于是小李将小王、小红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退还货款1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小红辩称,微信确实是她的,但她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向小李出售服装并交付货物,小李接收货物,小王与小李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小李在收货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小李与小王已就退货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王在小李退货后未返还货款,已构成违约。接收款项的微信号虽使用小红的身份信息注册,但结合小王与小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李知晓交易对象为男性而非女性,可以认定该案实为小王借用小红微信号与小李交易,即小王才是案涉买卖合同出卖人。
而小李主张小红作为微信号所有人也应承担返还货款责任,法院查明小红并非出卖人,未实际参与交易,小红并未与小李有买卖的合意。且小李在交易时明知交易对象是小王,不存在对小红的信赖利益,小红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款项,故小红不应承担因买卖合同产生的退款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支付小李相应货款14000元及利息。
法官寄语
随意出借微信账号、银行账户等交由他人使用,将会使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暴露在别有用心之人手上,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应该注意核实身份,最好让当事人主动提供身份证等信息,或在添加微信时主动确认对方身份。
在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违法行为的情况,应立即阻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