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起飞,风险如何着陆?——低空合规经纬(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刑事风险综述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中国民用无人机整机总产值达1761亿元人民币1,出口额223亿元,同比增长45%2。

2025年,中国民用无人机整机总产值达1761亿元人民币1,出口额223亿元,同比增长45%2。然而,繁荣背后,出口管制执法力度同步激增,在2024至2025年期间,全国海关已查处无人机两用物项案件超400起。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刑事立案率在一年内从12%跃升至35%3,增幅近两倍,表明司法打击力度正全面升级。对于法律行业而言,无人机出口管制刑事合规正成为一片亟待深耕的蓝海——法规体系趋于成熟、执法风暴刚刚掀起,企业亟须专业律师协助搭建“防火墙”。
一、概述
(一)两用无人机的介绍
无人机最初因航拍、植保、测绘、物流等民用场景而普及,但因其天然具备超视距飞行、载荷搭载和远程控制能力,稍加改装即可用于侦察、攻击、目标指示等军事用途。正是这种从“常见民用”到“潜在军用”的跨越,使相当一部分高性能无人机成为典型的“两用物项”,其出口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防扩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凡满足特定技术参数(超视距、长航时、大载重、高性能载荷等)的无人机及相关部件,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否则即构成违法,情节严重者入刑。
(二)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2025年中国民用无人机整机出口223亿元,消费级占92%,工业级仅8%4。看似“民用为主”,但执法数据显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施行后,海关强化专项执法,无人机案件呈现三重升级趋势:在申报环节,无证出口占比过半,存在为绕开监管,重点盯防大功率、长航时无人机及热成像模块;在通关环节,伪报瞒报手段日趋隐蔽,玩具、植保机成为常见“马甲”,夹藏走私亦屡禁不止;在最终流向环节,中东及俄乌冲突地区成为主要目的地,部分设备被改装投入战场,安全隐患不容忽视。5
这一形势意味着企业对出口管制合规的需求将从“选择性咨询”变为“刚性需求”,而当前市场上精通两用物项刑事风险、能够提供从合规体系建设到刑事辩护全流程服务的专业律师仍属稀缺。无人机出口管制刑事合规,正是法律行业的新蓝海。
二、管制的范围
无人机之所以被纳入两用物项管制,并非因其“民用”身份,而是因其技术指标具备潜在的军事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第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的明确规定,凡出口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若满足以下任一技术参数阈值,即自动触发管制许可义务:
最大续航时间≥1小时,且最大飞行高度≥300米(或具备超视距自主飞行能力);
最大有效载荷≥5千克,或具备外挂装置接口;
通信链路具备跳频、扩频或加密抗干扰功能;
搭载红外/热成像、多光谱、激光测距、合成孔径雷达等遥感载荷;
具备自主飞行控制、航路规划或目标跟踪功能等。
上述技术指标构成了“红线”,但实践中企业往往误以为“仅用于农业植保”“仅出口民用市场”即可豁免。实际上,管制清单采用的是物项技术属性标准,而非“最终用途”标准——只要产品参数达标,无论出口目的何在,均须申领许可证。具体而言,管制物项涵盖以下类别(详见表格),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整机(含固定翼、旋翼、飞艇等)、航空发动机、飞行控制系统、导航与通信设备、光电/雷达载荷、地面控制站、任务规划软件、技术资料及生产设备等。企业若无法准确判断自身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请“物项识别鉴定”,避免误判引发的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三、法律体系

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已形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制清单” 四层金字塔结构,各层级相互衔接,执法依据清晰明确:
第一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施行)为纲领性法律,确立了管制物项、许可制度、最终用户管理、黑名单、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两用物项”的出口须经国家许可。
第二层(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量”的界线予以明确。具体而言:走私《出口管制法》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含无证出口的两用无人机),对应《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数额与数量标准;若伪报品名但产品本身并非绝对禁止出口而仅需纳税,则可能涉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标准——既罚单位,也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外贸负责人具有直接的威慑力。
第三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修订)细化了许可申请程序、企业内部合规机制、海关联合执法等操作规范,强化了出口经营者的“如实申报”和“合规自查”义务。
第四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动态调整管制物项技术参数;此外,海关总署的《出口管制商品编码对照表》用于通关监管时的商品归类。
第五层(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动态调整)是判定物项是否受管制的唯一技术标准。该清单第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明确列出了无人机整机、发动机、飞控、通信链路、导航设备、光电/雷达载荷、地面站、任务软件等十大类物项的具体技术参数阈值(如续航时间≥1小时、载荷≥5千克等)。企业出口前若无法确认,应主动向商务部申请“物项识别鉴定”,以清单结论为准。
各层级之间的适用关系可概括为:出口管制法是“母法”,违反其原则即构成违法;条例是“操作法”,具体规定了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清单是“技术法”,决定了物项是否需许可;而《刑法》《海关法》则是“制裁法”——一旦违规行为满足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如伪报、瞒报、藏匿、逃避监管),案件即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由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实践中,企业最易触碰的红线在于“无证出口”和“伪报品名”,二者分别对应《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及偷逃税款时)。此外,若企业或个人为他人违规出口提供帮助(如伪造单证、提供虚假最终用户证明),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法律体系不仅是静态的条文罗列,更是一套动态的执法逻辑——企业在每一笔出口交易前,均应完成“物项定性→许可核查→如实申报”的闭环审查,否则,行政处罚只是起点,刑事追诉才是悬顶之剑。
四、结语
无人机出口管制绝非“纸质许可”的形式要求,而是关乎国家安全和刑事责任的刚性红线。2025年刑事立案率升至35%,意味着每三起无人机违规出口案件中,就有一件进入刑事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外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可能因“无证出口”“伪报瞒报”被追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一领域的专业服务需求正在呈井喷之势,从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搭建、管制物项技术参数判定、海关质疑应对,到案发后的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规不起诉申请,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既懂管制清单又懂刑事司法的复合型律师。
低空经济要飞得高,合规翅膀必须硬。守住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中国低空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6)》发布民用无人机整机年产值1761亿元_新浪财经_新浪网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6-04-30/doc-inhwhkum4212268.shtml?cref=cj
【2】【无人机快讯】深圳又一架无人机坠毁?我国无人机出口第二名出乎意料;3小时31分多旋翼无人机续航世界记录
https://www.auvsc.com/page130?article_id=4073
【3】《无人机出口两用物项合规指引》
【4】2025年中国无人机产业大揭秘:1761亿产值背后,谁在“飞”?_腾讯新闻
https://news.qq.com/rain/a/20260409A02GSZ00#:~:text=
【5】参见《无人机出口两用物项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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