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银行接管事件中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法律审视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武汉众邦银行实施接管,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

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武汉众邦银行实施接管,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接管组发布的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沿袭了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框架,以5000万元为门槛实施分级保障。本文从票据法视角审视这一安排,检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承兑人信用危机中的制度困境、接管制度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冲突、分级保障的法理正当性,以及票据追索权行使的现实难题。
一、事件概要与制度框架
2026年7月3日,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为期一年,汉口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同月5日,接管组发布承兑汇票保障安排公告: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汉口银行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部分,仅对5000万元以内部分全额保障,超出部分根据保障方案保障,未获保障部分由众邦银行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非全额保障票据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标记,限制流转、质押、追索及到期自动扣款。
此安排沿袭了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框架。包商事件中,5000万元以下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80%保障,剩余20%协助追索。两次处理均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为接管依据:接管旨在保护存款人与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债之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但两次公告均未明示承兑汇票分级保障的上位法授权基础——承兑关系与存贷关系的法律性质迥异,直接套用存保框架内的5000万元门槛是否完全妥适,不无疑问。
二、票据无因性与承兑人信用风险的矛盾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石。《票据法》第十三条确立抗辩切断规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152号等案中反复确认:基础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权利。承兑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义务独立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问题在于,无因性原则的功能预设以"承兑人具备偿付能力"为前提。当承兑人自身陷入信用危机,无因性原则所保障的票据流通秩序反而面临系统性冲击——持票人丧失了原本假设中"最可靠"的付款保障节点。银行承兑汇票之所以享有极高市场信用,核心不在于票据的抽象性,而在于承兑银行本身的偿付能力。接管打破了这一信用假设,使票据法律关系从"承兑人必付"的理想状态陷入"谁来付、付多少"的现实困境。
核心矛盾
无因性原则保障票据流通秩序,但其功能预设以承兑人具备偿付能力为前提。当承兑人陷入信用危机,票据法律关系从"承兑人必付"的理想状态陷入"谁来付、付多少"的现实困境。
三、接管制度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冲突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接管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此规定意在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然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将"恢复经营能力"列为接管的基本目标之一,行政处置逻辑与私权保护逻辑之间存在固有矛盾。
具体至票据领域:持票人对承兑人享有《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付款请求权,该权利于承兑时即告成立,至票据到期日届至时即得行使,具有确定性与无条件性。接管公告以行政决定将持票人划分为5000万元以下与以上两个群体,对后者仅提供部分保障——此一分类本身并不减损持票人对承兑人的实体票据权利,但在权利实现层面创设了"受保障部分"与"待追索部分"的事实区分。持票人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对未获保障的剩余票款,承兑人已丧失自主付款能力,汉口银行亦不承担保障义务,持票人被推向追索程序,而追索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在现行票据法框架下并不明朗。
"承接范围"与"保障范围"的矛盾
此处尚有一个被公告措辞掩盖的问题。公告称汉口银行"依法承接众邦银行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承兑人在票据法上的付款义务在会计与法律意义上均属"负债"——若将此项义务归入被承接的"负债"范畴,则汉口银行作为承接主体理应承继全额付款义务。事实上,《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之规定,印证了接管不应改变债务的实体内容与范围。然而,保障安排公告对5000万元以上部分仅提供部分保障,汉口银行实际上仅对部分票据债务承担保障责任。由此在"承接范围"(全部负债)与"保障范围"(分级保障)之间形成了矛盾:行政接管程序一方面以"承接全部负债"维持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连续性,另一方面又以分级保障安排对承继的票据债务作了实质性缩减。
若"承接"具有债务承担的私法效力,则分级保障缺乏减损依据;若"承接"仅为行政处置中的资产负债移转安排而非民法上的债务承担,则"负债"一词的私法含义被行政化改造,持票人依据票据法享有的全额付款请求权在公告措辞的模糊中被降格为部分保障请求权。无论何种解释路径,公告均未就此矛盾提供法理说明,留下了规范衔接上的空白。
四、分级保障方案的法理评析
(一)5000万元门槛的正当性
接管的行政目标包括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存款人权益。考虑到接管资源的有限性,对持票人实施分级保障具有一定政策合理性。但相较于存款保险制度有《存款保险条例》的明确授权,承兑汇票分级保障缺乏同一位阶的上位法依据。公告以"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之名行分级保障之实,实质上是行政处置措施对票据权利的干预,其合法性边界需以比例原则检验。
(二)包商银行先例中的追索权争议
包商银行事件中产生的裁判分歧,构成理解此次众邦银行安排的重要前鉴。核心争议点有三:
争议焦点一
部分兑付是否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拒付"
温州鹿城区法院在朝阳银行案中认为,包商银行承兑部分票款的行为不构成《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拒绝付款,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石家庄鹿泉区法院在黄骅银行案中持相同立场。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华西银行案中支持了追索权,将上海票交所系统内的"评级信息记载事项"视为拒付证明。同一事实、同一制度安排下产生截然相反的裁判,反映的是《票据法》对"部分付款"这一现实场景的规范漏洞。此后,上海金融法院在(2022)沪74民初3257号案中支持了持票人就部分兑付后剩余票款的追索权,经(2023)沪民终593号判决维持,较早期地方法院判决有显著进步,但仍属个案回应,立法层面的规范供给仍未跟进。
争议焦点二
拒付证明的形式要件问题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五条以失权后果强化其强制力。部分兑付场景下,承兑人既未"全额付款"、亦未明示"拒绝付款",系统状态显示为"待债务确认"——这在现行法中找不到对应规范。即使参照浦东法院的做法将系统评级信息解释为拒付证明,其规范依据仍嫌薄弱:信息记载由接管行政安排生成,而非承兑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作出的独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文义性"原则存疑。
争议焦点三
追索对象的范围
公告中"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的表述缺乏明确抓手——向出票人追索、向背书人追索,抑或向二者共同追索?三种路径的法律基础与实现难度差异显著。包商事件已证明:若无规则供给,同类纠纷将再次陷入裁判分歧。
(三)众邦安排相较于包商方案的"倒退"
包商银行事件给持票人留下了明确的预期:5000万元以上可获得80%保障。此次众邦银行公告仅表述为"根据保障方案对承兑金额予以保障",未公布具体比例,保障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告作此留白,或出于对汉口银行承接能力的审慎考量,但对持票人而言,法律预期从"可知"退为"未知"。
五、票据追索权行使的现实困境
(一)拒付认定的规范难题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预设的是全额付款或全额拒付的二元结构,未为部分付款预留规范空间。部分兑付既不属于传统拒付,又未实现全额清偿,持票人就未获清偿部分的追索权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从法律逻辑出发,部分清偿消灭了对应比例的票据债务,剩余部分票据权利未被消灭,持票人对未清偿部分仍享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根源在于立法未能回应商事实践中"部分付款"的现实可能。
(二)拒付证明的形式要件缺口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于2024年7月27日正式下线,存量业务已迁移至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但新系统同样未设置"部分付款"报文功能。上海票交所对非全额保障票据作系统标记——该标记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置的附随记载,还是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要求的"拒绝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答案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778号中强调:拒付证明在文意上需有"拒绝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形式上需符合《票据法》规定。票交所标记由接管组行政安排驱动,非承兑人独立意思表示,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
(三)追索权时效的紧迫性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性质为消灭时效,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消灭,非仅丧失胜诉权。持票人在面临"是否构成拒付""拒付日起算时点为何"两个前置问题时,时效期间可能已在争议中消耗。无锡中院(2024)苏02民终5121号虽确认线上追索构成时效中断,但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是六个月票据时效而非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持票人每轮追索均须保持警觉。
时效警示
追索权六个月消灭时效,在"是否构成拒付"与"拒付日起算时点"均未明确的情形下,持票人面临权利在争议中悄然灭失的现实风险。
六、制度完善建议
(一)推动《票据法》的适应性修订
当务之急是填补部分付款的制度空白:明确规定承兑人部分付款时,持票人就未清偿部分享有追索权,并配套拒付证明的形式要件规则。可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三十九条之部分付款制度,允许持票人就未付款部分行使追索权,在票面记载部分付款事实即满足形式要件。
(二)建立接管场景下的票据权利特别保护机制
建议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或金融稳定立法中,增设票据持有人在接管程序中的特别保护条款,明确:接管公告构成《票据法》第六十三条"其他有关证明";部分保障情形下,持票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享有追索权,时效自该日起算;票交所对非全额保障票据的系统标记具有拒付证明效力。
(三)统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宜就接管场景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核心解决三个问题:部分兑付构成实质拒付的认定标准、非全额保障票据系统标记的证明效力、追索权时效起算时点,避免包商事件中的"同案不同判"重演。
结 语
众邦银行接管事件绝非孤例。在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常态化的背景下,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保障不可能长期寄望于行政公告的个案安排。2026年7月5日的公告,填补了众邦银行票据持有人的短期预期缺口,却将票据法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性缺陷再次凸显。包商银行事件的裁判分歧尚未消化完毕,新的考验已经出现。立法的沉默不应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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