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某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将其作无效处理?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能够在评标委员会所要求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则可继续参与评审;只有供应商逾期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才能将该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Q2 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后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已作废的资格证书,应当如何处理?
答: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按照前述规定,若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错误,应当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能直接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进行澄清、修改。
Q3《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填写是否应当将分公司数据合并填报?
答:应当合并填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作为中小企业划型认定主体,即分公司不单独划型,分公司的人员、营收、资产等经营数据须全部并入总公司统一合并核算。
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错误,是否可以对该资格条件进行澄清、修改?
作者:李翠玲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Q1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某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将其作无效处理? 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