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房企拆分用工、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穿透认定实质用工并判令混同主体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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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2025-2026年优秀案例分享
关联房企拆分用工、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穿透认定实质用工并判令混同主体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兰州分所易云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公司综合类业务
行业关键词:劳动人事争议、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纠纷
案件时间:2025年3月仲裁立案—2026年7月二审终审
案件概述
本案为房地产行业典型利用多家合作企业拆分用工、通过签署形式离职协议、更换签约主体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张某2013年7月入职甲地产集团,2020年9月,甲集团以地产项目合作名义,安排张某签署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另行与合作方乙百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仅由乙百货代为发放工资、代缴社保,日常考勤、岗位任免、薪酬定级、公积金缴纳、全部工作指令、办公系统权限均由甲集团统一管控,同时甲集团安排张某登记为配套丙商贸公司、丁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形成“一套管理、多主体签约”交叉用工模式。
2024年12月,甲集团单方作出将张某纳入人才池处理决定,月薪大幅下调、长期不安排实质工作;张某书面提出异议无果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加班费等全部诉求被仲裁委全部驳回。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一审诉讼,法院穿透书面合同外观,确认2013—2025年双方持续存在实质劳动关系,判令甲集团单独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适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认定甲集团与乙百货构成混同用工,改判两家企业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完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同类房企拆分用工案件提供典型裁判参考。
案件亮点



  1. 穿透书面合同外观,落地“实质重于形式”劳动关系裁判标准
    仲裁仅依据书面解除协议、第三方劳动合同否定劳动关系;代理律师完整归集薪酬文件、考评记录、公积金缴存凭证、办公印章移交记录,完整证明甲集团全程行使核心用工管理权,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认定长达11年连续实质劳动关系,突破形式合同抗辩。

  2. 新法首例适用,成功主张混同用工主体连带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律师精准援引第三条关联用工共同担责规则,纠正一审关于仲裁前置的程序认定瑕疵,二审改判名义签约单位乙百货共同承担补偿金支付义务,为本地区该司法解释落地典型判例。

  3. 厘清恶意调岗降薪裁判尺度,否定企业事后补证效力
    企业以劳动者采购违规为由大幅降薪,但全部佐证材料形成时间晚于降薪决定;代理律师抓住证据时间逻辑漏洞,法院认定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无合法依据,劳动者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全部成立。

  4. 厘清仲裁前置边界,破解“新增诉求”程序抗辩
    针对被告主张连带诉求未经仲裁的抗辩,律师提交全套追加被申请人仲裁卷宗、庭审笔录,证明仲裁阶段已追加全部四家企业并当庭主张共同担责,劳动关系、补偿金、连带责任属于同一纠纷不可分诉求,法院完整采纳我方程序意见。

  5. 区分工商挂名与实质用工,细化连带责任认定尺度
    法院明确裁判边界:仅登记为丙商贸、丁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向该两家单位提供劳动、不受其人事管理,不构成混同用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项目合作双方甲集团、乙百货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裁判说理清晰、具备行业参考价值。
    案件详解
    01 案例概要

  6. 用工事实脉络
    2013.7.18张某入职甲地产集团,先后任职工程部、成本合约中心管理岗;
    2020.9甲集团统一安排张某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同日与合作方乙百货签订两份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9—2025.2:张某工作地点、核心业务、汇报对象无任何变更,持续接受甲集团考勤、年度考评、人事任免管理;甲集团全程出具薪酬调整文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管控办公系统与项目印章;乙百货仅代发薪资、缴纳社保,从未安排工作、实施考勤;同时甲集团安排张某登记为丙商贸、丁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12.20甲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单方发文,将张某纳入人才池管理,月薪由17797元下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止分配全部工作任务;张某书面提交异议文件,甲集团未协商、未纠正;
    2025.2.28张某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步移交办公设备、项目专用印章,终止全部劳动供给。

  7. 全流程维权经过
    2025年3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追加甲集团、乙百货、丙商贸、丁物业公司四家企业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出具离职证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公积金差额;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一审诉讼,诉求确认2013—2025年持续劳动关系、四家企业连带支付补偿金、加班费;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甲集团存在长期实质劳动关系,判令甲集团单独支付经济补偿金213564元,驳回其他诉求。
    双方同步上诉:张某上诉请求判令乙百货共同承担补偿金连带责任;甲集团上诉,要求否定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
    2026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劳动关系认定,撤销一审单独担责判项,改判甲集团、乙百货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213564元。
    02 争议焦点
    焦点1:劳动者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与第三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是否仍与原地产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以书面合同还是实质管理行为为准?
    焦点2:集团单方大幅降薪、长期不安排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违法用工情形;企业事后补充的员工违规材料,能否作为调岗降薪合法依据?
    焦点3:甲集团、乙百货、丙商贸、丁物业公司四家主体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哪些主体应当连带承担经济补偿金?
    焦点4:劳动者主张多家企业连带责任,是否经过法定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是否应当一并审理?
    焦点5:劳动者主张多年周六例会加班费,举证责任、仲裁时效如何认定,应否支持?
    03 处理思路
    第一步:仲裁阶段——一次性追加全部主体,完整锁定连带主张

  8. 仲裁立案后立即提交《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将四家关联合作企业全部列为被申请人,庭审全程明确主张四家企业混同用工、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留存仲裁笔录、书面追加材料,为后续破除程序抗辩固定核心证据;

  9. 完整归集实质用工证据链:甲集团出具的薪酬通知单、年度考评通报、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人事处理文件、办公及印章移交清单,完整证明甲集团掌握全部人事、薪酬、管理权限;

  10. 区分法律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集中全部诉讼资源主攻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

  11. 预判加班费举证、时效短板,将案件核心突破点放在劳动关系实质认定。
    第二步:一审阶段——主攻实质用工,击破书面解除协议抗辩

  12. 法律依据:援引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关系三要件,从人身依附、组织管理、经济从属三维度举证,证明乙百货仅为代发工资渠道,无任何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甲集团才是法定用人单位;

  13. 否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独立效力:签署解除文件系甲集团项目统筹安排,并非劳动者真实离职意愿,仅为形式手续,双方用工管理从未中断,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割裂长期劳动关系;

  14. 论证调岗降薪违法性:企业用以证明劳动者违规的供应商情况说明,出具时间晚于降薪处理决定,无事前调查、处罚流程佐证,单方变更薪资、岗位属于恶意逼迫离职;

  15. 程序抗辩回应:劳动关系确认是审理补偿金的前置基础,与原仲裁诉求不可分割,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审取得阶段性胜诉,但法院以连带诉求未单独仲裁为由不予处理,随即制定二审上诉方案。
    第三步:二审阶段——适用新司法解释,争取乙百货连带担责

  16. 程序层面:完整提交仲裁追加材料、庭审记录,证明仲裁阶段已追加全部四家企业、当庭主张连带责任,不属于一审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不存在违反仲裁前置情形;

  17. 实体法律:适用2025年9月施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混同用工规则,明确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福利待遇,混同用工主体应当共同承担;

  18. 分层区分用工责任:
    ○ 甲集团+乙百货:项目深度合作,一方全面实施人事管理、一方仅名义签约发薪,构成完整混同用工,应当连带承担补偿金;
    ○ 丙商贸、丁物业公司:仅安排劳动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未向两家单位提供劳动、不受其管理,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巩固一审劳动关系、薪资基数、补偿金计算标准全部有利裁判观点,完整驳回甲集团全部上诉理由。
    第四步:加班费诉求取舍
    明确时效与举证双重障碍:2020年9月之前加班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020年后周六例会无单独加班审批、专项加班工作成果佐证,劳动者多年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默认工作模式,主动弱化该诉求,集中资源保障经济补偿金核心诉求落地。
    04 实务建议
    (一)劳动者维权实操建议

  20. 企业安排更换签约主体、签署自愿离职/解除协议时,务必留存人事沟通记录、内部通知,注明“系公司统一项目安排,非本人主动离职”,避免后续被认定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

  21. 区分名义签约单位与实际管理单位:重点留存薪酬调整文件、内部考勤、工作群记录、办公权限、印章移交、公积金缴存凭证,固定实际行使调岗、考评、任免权限主体的证据;

  22. 企业单方大幅降薪、关闭办公权限、长期架空岗位时,采用邮件+EMS书面双重渠道提交异议书并留存送达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发送被迫解除通知,清晰列明企业违法用工事实;

  23. 涉及多家关联、合作企业交叉用工,仲裁阶段务必全部追加为被申请人,当庭明确主张连带责任,避免一审、二审被法院以仲裁前置为由不予处理;

  24. 加班费维权:加班需留存审批单、专项工作任务、加班产出,超过一年的加班费存在时效障碍,出现长期加班情形及时主张权利。
    (二)企业用工合规风控建议

  25. 禁止利用项目合作、关联主体拆分用工规避法定责任,当前司法全面采用“实质重于形式”标准,仅更换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不转移实际管理权限,仍会认定实际控制企业为用人单位;

  26. 调岗降薪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必须与劳动者书面协商一致;以不胜任、违规为由调整岗位薪资,需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完成完整调查、取证、告知流程,事后补充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通过“人才池、待岗学习”等方式恶意大幅降薪逼迫员工离职;

  27. 集团内部人员跨关联、合作企业流转,确需变更用工主体的,书面约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各方用工责任分担,经劳动者签字确认,降低混同用工连带赔偿风险;

  28. 仅安排员工挂名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但不实际用工、不分配工作任务的,签署书面说明明确仅工商登记使用,不存在劳动关系,防范被认定多重混同用工;

  29. 用工权责统一:实施考勤、考评、调岗、薪酬调整的主体,同步承担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义务,避免管理权与薪酬支付主体分割,触发混同用工连带责任。
    (三)同类案件律师办案提示

  30. 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梳理管理从属类证据,弱化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等形式证据,完整构建实质用工证据链;

  31. 2025年9月生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是混同用工案件核心裁判依据,二审阶段可重点援引,针对“已签订书面合同但由第三方实际管理”情形主张共同担责;

  32. 仲裁前置审查严格,主张多家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仲裁阶段必须全部追加为被申请人并明确提出连带诉求,减少一审程序障碍;

  33. 企业单方降薪、架空岗位引发被迫解除案件,重点核查企业处罚证据形成时间、事前调查流程,事后补证普遍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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