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义务的“挡箭牌”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蓝天科技公司(化名)向海洋劳务公司(化名)出借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海洋劳务公司收到案外人大力建设公司(化名)风电项目施工合同预付款三日内及时归还借款。

蓝天科技公司(化名)向海洋劳务公司(化名)出借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海洋劳务公司收到案外人大力建设公司(化名)风电项目施工合同预付款三日内及时归还借款。蓝天科技公司实际支付30万元借款后,海洋劳务公司始终以未收到预付款为由拒绝还款。蓝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劳务公司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洋劳务公司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 情 简 介
原告蓝天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8月,蓝天科技公司与海洋劳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为满足海洋劳务公司风电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需要,蓝天科技公司向海洋劳务公司出借30万元,海洋劳务公司收到案外人大力建设公司风电项目施工合同预付款三日内应及时归还借款。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应就其拖欠的款项按年利率1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蓝天科技公司向海洋劳务公司转账支付了30万元。2022年11月,案外人大力建设公司向海洋劳务公司邮寄要求其尽快开票请款的通知。通知书载明:就风电场工程风场土建工程,我司已确认解释金额,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如因贵司怠于履行开票请款手续而给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原告认为被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
被告海洋劳务公司辩称,案外人大力建设公司没有向其支付预付款,也未按交接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其未收到大力建设公司尽快开票请款的通知。根据《交接协议》,大力建设公司已经把开具发票的税点在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不存在海洋劳务公司再向大力建设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故蓝天科技公司提到的所谓开发票及请款不成立,系蓝天科技公司与大力建设公司合谋,恶意促成附条件还款成就的手段。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条件明确,依据现有证据,案涉借款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海洋劳务公司并未恶意阻止还款条件成就。还款条件未成就,应驳回蓝天科技公司诉讼。

法官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海洋劳务公司是否能以大力建设公司未支付预付款作为抗辩理由。首先,海洋劳务公司确认未与大力建设公司签订关于风电场项目施工合同。根据其与大力建设公司签订的《交接协议》可知,双方已就海洋劳务公司在该项目上完成的所有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了大力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的金额。蓝天科技公司与海洋劳务公司约定的还款日期为大力建设公司支付项目施工合同预付款三日内,大力建设公司不可能再向海洋劳务公司支付预付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条件不可能成就,海洋劳务公司继续以此作为无限期延迟还款的理由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即使海洋劳务公司从事大力建设公司的项目系基于蓝天科技公司的介绍,但蓝天科技公司与海洋劳务公司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蓝天科技公司并非海洋劳务公司与大力建设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劳务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未与大力建设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商业风险。
最后,海洋劳务公司与大力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即完成工程结算,但其从未向大力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蓝天科技公司积极要求大力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已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海洋劳务公司不配合提交相应票据的行为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故应视为还款条件已成就。
最终,法院判决海洋劳务公司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海洋劳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说 法
背靠背条款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中屡见不鲜,审查该条款的效力首先应遵循公平原则。背靠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否如同格式条款,例如买卖合同中,价款、履行期限、结算方式作为必要的协商内容,合同主体间如何进行协商可作为一项判断依据。如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约定以第三方支付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合同双方对商业风险的承担,原则上应认定条款有效。如合同内容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需要对以第三方支付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做出说明。否则债权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进而主张该背靠背条款因限制其主要权利而无效。从核心本质上看,该类型的背靠背条款实质亦是违背了公平原则。在此类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情形下,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如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劳务、材料、机器租赁等合同纠纷,进而可能再衍生出类似本案借贷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合同关联性较小的情形。此类衍生的纠纷一旦合同约定以类似工程款的收回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对于衍生纠纷案件的债权人无疑是一场灾难。因为此类债权人无法核实工程款是否真实存在、工程款是否结算以及结算情况等,故该付款条件可能永远不会实现,即该债权永远不可能成为到期债权。以上困境不仅足以阻止衍生纠纷案件债权人主张到期债权,也阻断了其行使代位权的可能性。此类衍生的合同纠纷,必须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禁止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三角债务”继续推演。故该情形下的背靠背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并按照无效的后果处理。
最后遵循坚持诚信原则。背靠背条款的最大风险是被滥用。一是附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的催款义务或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如此违反常理的情况,通常是债务人与第三方会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关系或者其仅为第三人的结算工具。债务人应就其如何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二是债权人的滥用,例如,有的债权人为获得交易机会而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签订了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前提的背靠背条款,但是当债权人发现第三方无法付款,不想再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时,就以背靠背条款无效来要求债务人立即付款,该行为同样违反了诚信交易原则。此时背靠背条款的付款条件应当认定为未成就。在此类情形下,背靠背条款应视为有效,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
(文中均系化名)

文/ 邢娅莉、范志云


编辑/ 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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