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朔州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桑干河上游水源涵养、明长城边塞文脉守护、资源型城市生态修复三大本土重点任务,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资案件,以司法力量守护塞上绿都生态底色,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总结“十四五”以来环资审判经验,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朔州中院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发布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6起案例涵盖非法采矿、生态修复、野生动物保护、林地保护、文物与生态协同保护等多个领域,涉及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集中展现朔州中院在环资审判专业化、协同化、修复性司法等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效,充分彰显法院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传承边塞文脉的鲜明立场和价值导向。
下一步,朔州中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新起点,持续优化专业化审判、跨部门联动、流域协同治理、历史文脉保护各项工作,以刚性司法守护朔州绿水青山、传承边塞历史文脉,护航全市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目 录
案例1.祭祀引发山林火灾,失火获刑修复林地——昝某上坟引发集体林地失火案
案例2.占用公益林地堆矸,同步追究刑责修复——曹某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3.滥伐防护林木,判令补种修复生态——高某、马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4.井下开采诱发地灾,企业赔付村民损失——某村339户村民诉某煤炭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系列案
案例5.饲养野生保护鸟类,爱好触犯刑律——何某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6.危化品泄漏污染桑干河,厘清保险追偿责任——尹某危化品运输泄漏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祭祀引发山林火灾,失火获刑修复林地
——昝某上坟引发集体林地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昝某在某村祭祀,焚烧纸钱引燃枯草,火势蔓延造成大面积山林火灾。经某林业专业机构勘验,过火总面积147.39亩,全部为村集体林地,含灌木林地129.48亩、乔木林地12.4亩、草地5.51亩,同时烧毁村民房屋、院内林木及私人财物。火情发生后,昝某自行扑救并主动拨打119报警,在现场等候配合调查。村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林地补植修复,支出绿化费用7.19万元。昝某全额赔付村集体修复资金与村民全部财产损失,取得村委会、受损村民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昝某在山林违规使用明火祭祀,过失引发重大山林火灾,损毁集体林地与群众私有财产,危害林业生态与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主动报警、原地等候配合调查,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全部谅解,社区矫正评估适宜非监禁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判令被告人昝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聚焦林区防火治理,纠正群众祭祀用火侥幸认知,明晰违规用火法律责任,践行恢复性司法的典型刑事案件。本案清晰划定林区祭祀用火红线,明确森林防火期山林全域禁止明火祭祀,过失引发大面积火灾同样构成刑事犯罪,纠正“上坟烧纸不算违法”普遍认知偏差;坚持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行,将全额承担林地补植、赔付群众损失作为重要从宽情节,倒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森林;统一林地火灾勘验、植被修复损失司法认定标准,规范同类案件证据审查尺度;推动乡村推广鲜花、丝带无火祭祀模式,压实村级林区防火巡查责任,为北方林区防范祭祀类森林火灾提供司法参考。
案例二、占用公益林地堆矸石,追究刑责并责令修复
——曹某占用国有公益林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0年,曹某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环评手续持续擅自占用国有公益林地搭建无证露天煤场,长期堆放倾倒煤矸石。林地受煤矸石碾压、化学腐蚀双重破坏,1.3223公顷林地原地貌完全损毁,原生植被灭失,土壤板结、重金属富集、肥力退化,公益林生态功能彻底丧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长期非法占用、蓄意损毁国有重点公益林地,违规搭建煤场、堆放固体废弃物,主观违法故意明显,持续多年违法行为造成国有林地永久性破坏,区域生态缓冲功能灭失,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主动预缴罚金,按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对1.3223公顷受损区域整治复绿,完整恢复原有地貌、植被与生态功能,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综合考量违法时长、林地破坏面积、拒不整改情节、生态损害程度,依法判令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守矿区公益林生态红线,统筹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典型刑事案件。矿山周边公益林是防控水土流失、削减矿山污染的天然屏障,曹某长期占地排矸是资源富集地区生态破坏典型形态。人民法院坚持“刑事处罚+原状修复+源头治理”审理思路,以精准土地面积量化损害后果,明确矿产企业必须坚守“边开采、边修复”底线。判决既对长期拒不整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惩戒,又通过强制原地修复判令压实市场主体生态保护责任,推动矿山周边生态修复常态化。该案助力构建“矿山开采—生态修复—绿色转型”良性发展模式。
案例三、滥伐防护林木,判令补种修复生态
——高某、马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高某、马某为自用及牟利,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进入某村集体防护林,采伐杨树27株。经林业勘验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32.33立方米。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院联合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开展蓄积鉴定,组织当事人、林业专家召开补种修复听证会,同步开展认罪认罚协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马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集体防护林,采伐数量、立木蓄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主观故意明显,破坏区域核心生态屏障,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案发背景、林木价值、生态损害及认罪认罚情节,人民法院对二人均判处拘役四个月。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当地生态修复惯例,适用“毁一补五”修复标准,判令二人在采伐原址补种树木135株;逾期未按标准、时限完成补种与管护,需等额缴纳补种管护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修复。
【典型意义】
右玉防护林是几代人治沙造林的宝贵生态成果,无证滥伐直接破坏黄土高原防风固沙核心屏障。法院摒弃“一判了之”简单惩戒模式,构建“刑事惩戒+公益修复+全域普法”三位一体审判机制,以林木数量、立木蓄积量化生态损害。“毁一株、补五株”裁判规则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同步面向辖区群众开展护林普法,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生态、教育群众多重治理目标。
案例四、井下开采诱发地灾,企业赔付村民损失
——某村339户村民诉某煤炭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村周边大型煤炭集团持续井下采掘,地下开挖扰动地质结构,引发大范围地面沉降、贯通性地表裂缝。全村339户村民住宅相继出现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土地裂缝,部分房屋结构失稳无法居住、土地无法耕种,群众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形成的被告为同一主体的财产损害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煤炭集团井下开采行为是地面沉降、村民房屋受损直接原因。企业未尽地质灾害防控、生态保护法定义务,地下采掘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群众财产、生态双重损害,依法构成民事侵权。为一次性彻底化解群体性矛盾,判令该煤炭集团向339户村民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资源型地区统筹产业发展、生态修复、民生保障、基层稳定的标杆性群体性环境民生案件。法院坚持实质解纷、源头化解思路,依托专业鉴定精准量化群众损失,通过一次性全额赔付模式,从根本上化解诉讼争议。判决明确矿产开采企业生态社会责任与民生保障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平衡生产经营与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企业良性经营、群众安居、生态修复、基层和谐四方共赢,为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复制经验。
案例五、饲养野生保护鸟类,爱好触犯刑律
——何某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10月,何某太先后三次乘车前往某集市,私自购入画眉鸟2只、蒙古百灵2只、云雀2只,全部放置家中鸟笼个人饲养。2025年9月25日,林业、公安联合执法现场查获6只涉案鸟类。经司法鉴定,全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2.3万元,活体移交某专业公园收容安置。何某太对全部事实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其仅个人爱好、主观认知不足、涉案鸟类完整移交、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太未经法定许可,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用于个人饲养,涉案总价值超2万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意见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情节、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判决被告人何某太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基层群众个人笼养野生保护鸟类开展普法、宽严相济处置轻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当前县域农村普遍存在“笼养野生鸣鸟只是个人爱好,不算违法”的认知误区,本案明确画眉、百灵、云雀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无专项许可前提下,无论是否对外售卖,私自收购饲养亦构成刑事犯罪。案件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司法红线,明确无证饲养二级保护动物需承担刑事责任,从需求端震慑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遏制违法买卖行为。法院还依托本案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拒绝私自饲养野生异宠,凝聚起保护野生动物、守护流域生态安全的社会共治力量。
案例六、危化品泄漏污染桑干河,厘清保险追偿责任
——尹某危化品运输泄漏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尹某驾驶主、挂车分别挂靠两家物流企业的危化品罐车,运载32.42吨石脑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罐体破损导致大量石脑油泄漏,经沟渠汇入桑干河支流。经检测,涉案河段化学需氧量、苯、氨氮等污染物指标大幅超标,造成水体、土壤及水生生物多重损害,流域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破坏。事故发生后,某环境分局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河道截流控污、活性炭吸附降解、污染废液转运、危险废物处置、全天候水质动态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共计支出应急治理、监测费用18.48万元、法律服务费用2万元。因各方对生态环境部门原告主体资格、诉前磋商程序适用、保险污染免责条款效力、主挂车挂靠责任分担等关键问题争议较大,协商未果,该局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侵权追偿诉讼。审理中,保险公司、物流企业及驾驶人分别提出免责抗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危化品泄漏造成流域水污染,侵权主体应当承担全部合理应急治理与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维护公共生态利益实施应急处置,具备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般性突发水污染,无需履行诉前磋商前置程序,诉讼程序合法。法院认为,截污治理、水质监测、危废处置均为遏制污染、修复生态的必要措施,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污染损失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9.74万元;尹某及两家物流企业不承担保险限额外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桑干河流域突发危化品水污染应急费用追偿的典型民事案件,司法示范引领作用显著。本案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垫付流域突发污染应急处置费用后,可依法向侵权主体直接追偿,彻底破解桑干河流域突发水污染应急治理成本悬空、财政应急投入无人兜底的治理难题,健全了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经费追偿司法机制。本案精准界定水污染应急截污、动态监测、危废合规处置等费用的保险赔付范围,压实保险机构生态风险兜底保障职能,为流域生态风险分担、损失修复提供司法支撑。该案以司法裁判规范危化品道路运输全链条监管,倒逼相关企业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危化品泄漏污染河流域风险。
来源: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