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车辆托运状态是否属于“使用过程”的司法认定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车辆托运状态是否属于“使用过程”的司法认定
——刘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刘某为其新能源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刘某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以货运卡车的方式进行车辆跨城托运。运输途中,承运货车突发起火,火势蔓延导致被托运车辆完全烧毁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案涉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赔,理由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托运状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过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刘某不予认可,认为车辆“使用过程”应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整个过程,车辆处于托运停放状态亦属于使用范畴,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保险条款同时对何为“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进行了解释,即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案涉事故发生于车辆被托运运输期间。车辆托运,是指车主将车辆交由第三方承运人通过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行为。托运过程中,被保险车辆并非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实际驾驶或操作,车辆处于被承运人控制之下的运输状态,不属于行驶、停放及作业任何一种状态。因此,涉案车辆受损不在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内。关于车辆使用的条款系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亦未不合理地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作为托运“货物”发生燃烧损毁,应由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相关损失可通过货物运输险项下解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准确界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边界、厘清车辆不同状态下的风险分担规则的典型案例,对规范车险理赔秩序、引导消费者理性识别风险场景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明确了机动车损失险中“使用过程”的实质审查标准。 机动车损失险中“使用过程”的认定,不能简单以时间维度上的“使用周期”进行扩张解释,而应依据车辆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实际驾驶或操作进行实质判断。车辆在行驶、停放、充电等由车主实际控制的状态下发生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车辆在托运状态下脱离车主管控、由承运人实际控制时,其属性由“交通工具”转化为“货物”,不属于“使用过程”。本案明确,对车辆处于不同状态下的保险责任认定,应坚持以实际控制状态为核心依据,为类案裁判提供统一尺度。


二是厘清车损险与运输合同责任的适用场景。面对车辆流转环节中多种风险交织的现实,消费者常对不同风险场景下的责任主体认识不清。本案明确,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属于车损险保障范围,而托运过程中产生的损毁风险则应向承运人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实际侵权方的侵权责任,或通过货物运输保险获得救济。通过明确不同场景下的责任归属,防止了保险责任的不当扩张,引导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准确识别风险场景、合理配置保险产品,亦为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稿 | 郝笛 周含笑


编辑 | 张璐璐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