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道路交通连接着千家万户,安全出行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伤痛,一次法律责任的厘清。为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源头减少道交案件发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天门法院特别开设“道交警示・以案释法”专栏,发布普法案例,为公众敲响安全警钟,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敬畏法律、严守交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众所周知,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此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驾驶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交管部门依法扣留。期间,李某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为及时救济事故受害人、保障伤者救治权益,案涉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救助机制,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垫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万余元。后保险公司向李某追偿赔偿款,但李某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遂于2026年3月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为驾驶人核发的驾驶证是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交警部门依法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是暂时中止这种行政许可。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没有驾驶资格,其是否取得驾驶证或能否重新取得驾驶证均不影响其已经暂时丧失驾驶资格的事实,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事故发生于李某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李某属无合法驾驶资格驾车肇事,是事故的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先行赔付制度,旨在优先保护事故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保障功能的体现,并非免除违法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项后,依法享有全额追偿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全部赔偿款项3万余元。
法官提醒
驾驶证扣留、暂扣、12分被扣完等情形,均会导致驾驶资格暂时失效,期间驾车均属违法驾驶。
交强险垫付不对违法行为兜底,针对无证驾驶、醉驾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是法定救助义务,而非承担理赔责任,违法驾驶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赔偿义务,而需自担全部风险,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核稿:吴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