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销售来了:8·28 楼市最大调整,房企回款逻辑就此改写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消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往往猝不及防:不少项目还走在"拿地—预售—回款—再拿地"的

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消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往往猝不及防:不少项目还走在"拿地—预售—回款—再拿地"的节奏上,新规一落地,预售要等封顶,新项目优先现房,购房款全部进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最揪心的,就是那套跑了几十年的高周转模式——还能不能跑、怎么跑、钱什么时候能回来。但《通知》下的资金安排,与普通的市场调控截然不同。过去那套"政策刺激—市场回暖—加速去化"的路子走不通了,现房优先、封顶预售、资金强监管、交房即交证、主办银行制,将取代原来的拿地即预售模式。更关键的是,新政把"能不能卖、什么时候能收款"与一系列证件节点硬绑定。本文将结合《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围绕新规下开发企业的收款链路与证件节点展开分析。
1、政策速览:8·28《通知》到底改了什么
《通知》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核心是把商品住房销售从"预售为主"转向"现房优先"。三部门在答记者问中直言: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及许家印案的公开宣判,是"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模式弊端暴露的有力证明。这一表态意味着,这不是又一次"救市",而是"出清"的制度化安排。
(一)六项核心制度一览

维度

核心规定

对房企影响

预售条件

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

预售回款节点大幅后移,自有资金占用拉长

资金监管

购房人首付款、按揭等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挪用空间归零,财务合规要求陡升

现房销售

新出让土地及已出让未取规划证项目优先现房;已取规划证项目鼓励现房;实行备案管理

“所见即所得”,交付风险外置,倒逼产品力

交房即交证

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工程与产权办理须深度协同

主办银行制

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双向选择,可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

银企绑定,优质房企更受益

土地供应

房企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现房销售项目须在出让公告中公开相关信息

拿地门槛提高,"借壳拿地"终结


(二)上位法及相关制度的衔接
《通知》并非孤立出台,两项上位制度值得同步关注。其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844号修订,于2026年9月20日施行,提取情形增至9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构成购房端购买力的制度性释放。其二,自然资源部2026年38号文确立"十五五"期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年度新增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构成土地供给端的制度性收紧。
(三)地方相关配套政策8月下旬密集发布
地方配套在同一窗口期密集落地:西安(8月26日)推行房企自主定价与"一房一价"公示,双缴存公积金贷款上限提至144万元,并安排5000万元专项补贴"卖旧买新";郑州(8月26日)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30%降至20%,推出家庭代际互助贷款;成都(8月25日)出台新房公积金首付15%叠加20%利息补贴。
2、资金回笼视角:证件节点与开发商可收款节点
开发商最关心资金回笼。新规把“能不能卖、什么时候能收款”与一系列证件节点硬绑定。下面按项目类型分别梳理,建议资金/财务团队直接据此重做现金流模型。
(一)存量项目(8·28前已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原政策执行

证件/时间节点

开发商可办理事宜

可收款节点与性质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28前)

按原规则推进;预售条件、资金监管均沿用旧规

不适用新规"封顶预售",回款节奏保持原有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盘预售、网签;购房人首付+按揭进监管账户

首个大额收款节点:首付到账、按揭放款入监管户

工程进度节点(封顶/主体/竣工)

按地方监管要求申请监管资金拨付

分批解付,回笼与建设进度挂钩

竣工备案、交付

组织交付;对接"交房即交证"

尾款/按揭全部到位,业主同步办证


《通知》明确"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执行"。这一过渡安排给存量项目留出了窗口期,但开发企业须逐项核实项目是否落入此类,避免误套新规导致现金流测算失真。正确的做法是:用足窗口期加速取证与销售,锁定回款节奏;同时弹性评估转为现房销售的可行性——已取规划证的项目"鼓励"现房销售,若项目品质过硬、区位稀缺,现房销售可能获取溢价。最忌讳的做法就是因政策过渡而放松节奏,错过窗口期。
(二)增量项目(新出让土地/已出让未取《规划许可证》)——优先现房

证件/时间节点

开发商可办理事宜

可收款节点与性质

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可分期)

办理土地不动产证;对接主办银行组建银团获取开发贷

融资到位(非销售回款),自有资金压力前移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此节点正式确定销售模式实施方案

尚无销售回款

路径A:主体封顶→《预售许可证》(若走预售)

满足封顶硬条件后方可预售;资金进监管账户

回笼较旧模式整体后移至封顶

路径B:竣工→房屋首次登记→现房销售备案

现房"所见即所得"销售;定金进监管账户

回笼最晚但零交付风险:竣工并登记后才收款

交付(交房即交证)

交付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

按揭/全款结清,产权闭合


对新项目,两条收款路径的时点差异显著:走预售路径,回款较旧模式整体后移至封顶,自有资金占用多出6至12个月;走现房路径,须竣工并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后方可销售,自有资金占用拉长至18至24个月,但交付风险归零,且定金制可在施工许可后前置锁客。无论走哪条路径,封顶前或竣工前的资金缺口测算,都是增量项目投决会的核心风控指标。
(三)给开发商的三条资金建议
其一,回笼节奏被改写。旧项目拿预售证即可回款;新项目要么建到封顶(预售)、要么建到竣工(现房)才能回款,自有资金占用大幅拉长。
其二,监管账户是唯一出口。首付加按揭全额进监管户、按工程进度拨付,体外循环被封堵,财务合规与台账管理成本上升。任何挪用、抽逃监管资金的行为,都可能触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其三,主办银行等于前置融资。拿地即锁定一家主办银行组建银团,把开发贷作为封顶或竣工前资金的主要来源,填补销售回款后移造成的空窗期。融资决策须前置于投资决策,实现"以融定投"。
3、合规红线与风险提示
《通知》设定了三条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开发商须建立专项内控体系予以应对。
红线一:预售资金不得体外循环。《通知》要求,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须建立"专户设立—进度核实—资金拨付"三段式监管台账,明确资金挪用的责任归属与惩戒机制。
红线二:现房销售须权属清晰。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项目,在现房销售前必须完成解押,融资安排须与销售节奏深度协同,避免出现"已售但抵押未解除"的权属冲突。
红线三:定金监管闭环运行。现房销售定金须进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的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约解除定金合同,企业须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是"无息借款",而是附条件解除的监管资金,其约束力须纳入财务测算模型。
此外,主办银行制的行业效应值得高度关注:银企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绑定一家银行的制度安排,使优质开发企业将获得更稳定深度的融资服务;资质较弱、去化存疑的项目可能面临主办银行遴选困难,融资可得性下降,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加速提升。
4、给开发企业的实操清单
对开发商而言,以下五项动作可直接下发至项目公司落地:
1.项目分层:区分"已取证/未取证"两类,分别重做现金流压力测试,把封顶期或竣工期资金缺口设为核心风控指标。
2.资金监管台账:严格对应工程进度拨付,明确挪用责任归属与惩戒,建立"专户—进度—拨付"三段式管理。
3.交付即交证前置:并联推进竣工备案、权籍调查、税务清缴、不动产首次登记,避免"交房"与"交证"脱节引发群诉。
4.融资前置锁定:拿地即对接主办银行,组建银团,确保封顶或竣工前的资金缺口有开发贷覆盖。
5.借力地方窗口:西安价格市场化、郑州成都公积金加码贴息。
6.盘活存量:对接专项债收储闲置土地,轻资产降负债。
短期看,守住资金监管与交付合规两条底线是生存前提;中期看,产品力与融资能力是穿越周期的核心资本;长期看,城市更新、存量盘活、代建运营是值得布局的第二增长曲线。
5、结 语
8·28《通知》不是一次孤立的"救市",而是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制度锚点。它不再以"拿地即预售"为回款前提,而是以"封顶或竣工"为回款触发条件,以全面资金监管取代自由支配,以主办银行绑定取代分散融资。对开发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三件事:第一,存量项目用足过渡窗口期,加速推进旧规下的预售与回款,绝不因政策过渡而放松节奏;第二,增量项目把销售模式、融资安排、产品定标、权属管理四项决策全部前置到拿地阶段,实现"以融定投";第三,守住资金监管、权属清晰、定金闭环三条合规红线,建立"专户—进度—拨付"台账,杜绝任何体外循环操作。基础动作越早做扎实,开发企业在新政下的确定性就越大。只有同时把“合规”和“品质”做扎实的房企,才会在这一轮洗牌里活下来、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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