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元是彩礼、赠与,还是赃款?——从一则案例看赃款属性对民事案件的穿透效力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虚构案例:李雷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韩梅梅及其父母,要求韩梅梅父母返还3000万元彩礼。韩梅梅则抗辩称款项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不应返还。李雷多年前因涉嫌非法集资潜逃境外,巨额赃款尚未退赔受害人。

虚构案例:李雷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韩梅梅及其父母,要求韩梅梅父母返还3000万元彩礼。韩梅梅则抗辩称款项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不应返还。李雷多年前因涉嫌非法集资潜逃境外,巨额赃款尚未退赔受害人。
一、3000万元在民法上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婚恋关系中的款项返还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款项性质是彩礼还是赠与。从彩礼的构成要件来看,彩礼给付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的附随条件,款项一般产生于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如果双方长期交往、已经商议订婚事宜,此时给付3000万元,给付对象为韩梅梅父母,符合彩礼的习惯特征。若法院能够查明转账时双方确实存在婚约预期,则该款项更倾向被认定为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登记结婚时给付人有权主张返还彩礼。
反观赠与,恋爱期间无偿赠与不以结婚作为约束条件。赠与钱款一经交付赠与行为便已经完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因此,如认定为赠与,则民法上无需返还。
但所有这些民事规则的适用都有一个默认且容易被忽视的前提:用于给付的财产是给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一旦这笔钱本身属于违法所得,整个民事争议的基础就发生动摇。
二、赃款不得作为彩礼——流转不改变赃款属性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一条文确立了违法所得追缴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的属性不随财产形态变化而变化,追及效力及于财产流转后的占有人。本案中,3000万元如认定为是李雷非法集资的赃款,则不会因为以"彩礼"或"赠与"名义转给韩梅梅就变成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三要素包括:受让财产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完成交付。显然,韩梅梅取得3000万元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恋爱双方精神或身体的交流,不能视为对价,否则有物化人性之嫌),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即使3000万元认定为赠与而非彩礼,且从民事角度看赠与已交付完成,也不能对抗刑事追缴。
三、民事案件处理路径的选择
在实体结论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应选择何种程序路径?一种方案是直接判决返还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在早年的司法裁判中,不乏该种处理方式。这一思路的优势在于效率,避免程序空转。但民事判决处置赃款,本质上是民事审判介入刑事追赃的范畴,而赃款追缴属于刑事程序的专属领域,民事判决不宜直接对赃款去向作出指令。另一种方案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该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意味着法院负有法定义务。移送公安机关的合理性在于:公安机关可通过侦查手段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和受害人情况,在刑事程序中统一处理赃款追缴和退赔。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出借人转给借款人的款项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即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因此,移送公安虽然在效率上不如直接判决,但在程序正当性上更符合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逻辑。
四、结语
本案的启示在于,民事审判不能只盯着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还要对涉案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另外,我们律师在代理委托人案件时,必须查清财产来源,注意风险。原告的权利主张必须建立在合法财产基础上,刑事追缴具有优先性,法院也负有依职权审查的义务。3000万元到底是彩礼、赠与,还是赃款?在赃款属性面前,彩礼与赠与之争已经不再重要。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