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进入重整程序的消息,对施工单位而言往往猝不及防:昨天还在催进度款,今天就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工程或干到一半,或已完工却迟迟没有结算。施工企业最揪心的,就是那笔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还能不能要、怎么要、什么时候要。
但重整程序里的工程结算,与普通工程款纠纷截然不同。过去那套"结算——催收——起诉——执行"的老路走不通了,债权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会取代原来的催款和执行流程。更关键的是,重整程序改变了结算与付款之间的时间逻辑:即便结算尚未完成,工程款债权也会"加速到期"。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围绕重整程序中工程结算的推进展开分析。
1 重整程序改变了"先结算、后付款"的既定逻辑
在正常履约中,工程款通常要等结算办理完毕后才具备付款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一旦被受理重整,施工单位尚未到期的工程款债权即告到期,不必再等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中进一步明确: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施工企业:不要死等结算完成再行动,结算拖延不应成为债权申报和权利主张迟延的理由。
但这并不意味着结算无关紧要。结算仍是确定"欠多少钱"的前提,也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重整程序中,工程结算的核心问题,从"何时能拿回钱"转变为"欠款金额如何确定、债权性质如何认定、优先受偿如何主张"。结算工作不能停,但节奏必须服从破产程序的安排。
2 未结算工程,先以暂估金额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施工单位进入重整程序的"第一张门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错过期限,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需自行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对尚未结算的工程,最忌讳的做法就是"干等结算"。一旦结算拖过申报期,施工单位将丧失在核心资产分配中的主动权。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单方编制结算书并向管理人送达,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预评估,以暂估金额先行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保留调整权利,待结算或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行调整。
申报时,还应将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利息违约金、质量保证金等分别列项,每一项附对应证据,为后续优先受偿权的区分认定打好基础。债权申报不能按普通债权申报敷衍了事,它直接决定了后面每一步的主动权。
3 未结算欠款金额,管理人如何确认
对施工单位最焦虑的"没结算,管理人认不认"这个问题,管理人对未结算工程的审核确认,实务中主要有三条路径。
第一条,依据已有结算资料直接确认。持有双方盖章的结算书、结算协议、对账单的,管理人原则上直接采信。但需注意,若结算发生在重整受理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能会对造价报告进行核验,防止建设单位突击结算偏袒个别债权人。
第二条,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多数情况下,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整提供施工图纸、签证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全部原始资料;认为机构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异议。
第三条,通过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最终确定。对管理人委托机构出具的金额不认可、协商无果的,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无论走哪条路径,施工过程资料都是基础,资料越完整,结算结果越有利。
4 结算的同时,务必锁定优先受偿权
工程结算推进的另一条主线,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重整程序中,这项权利有特殊的认定与行使规则。
其一,分清哪些钱能优先。工程价款本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质量保证金——可以优先受偿;而逾期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履约保证金等,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申报时若将两者混同,可能导致整体优先权认定受阻。
其二,优先受偿权必须明示主张。工程款债权与优先受偿权是性质、效力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仅申报"欠付工程款"不等于行使了优先受偿权。申报书中应明确写明"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三,严守行使期限。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在重整程序中,起算点不再机械地等待结算完成,而应以债权申报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或破产受理之日等综合认定。前述(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即认定以申报债权之日为起算点,承包人申报后近两年才起诉,最终丧失优先受偿权,教训深刻。
5 结算争议,走债权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重整程序中,施工单位不能再通过普通给付之诉直接要求建设单位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正确的路径是: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先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方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这一前置程序是法定的。未向管理人申报、未经管理人解释调整,或者超过十五日期限才起诉,都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因程序瑕疵而被驳回,施工单位务必守住程序要求,避免"实体权利明明存在,却因程序延误而落空"。
6 结算僵局的破解:竣工资料与附随义务
重整程序中的工程结算,还常被一个现实问题卡住:建设单位以"未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为由拒绝配合结算。对此,裁判规则是双向的。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履行提交竣工备案资料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承包人也无权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为由拒绝配合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资料,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
7 结 语
建设单位进入重整程序,工程结算就从单纯的商务问题,变成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不再以"结算完成"为付款前提,而是以"债权申报"为起点,以"欠款金额确认"和"优先受偿权主张"为两条主线推进。对施工单位而言,最重要的是三件事:第一,未结算工程先以暂估金额申报债权,绝不机械等待结算;第二,在申报和结算过程中明示主张并锁定优先受偿权,把工程价款与普通债权严格区分;第三,对管理人的金额或性质认定有异议的,及时走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守住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基础动作越早做扎实,施工单位在重整程序中为工程款争取到的确定性就越大。
建设单位进入重整程序后,破产程序中的工程结算如何有效推进?
作者:范玉华 黄小龙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建设单位进入重整程序的消息,对施工单位而言往往猝不及防:昨天还在催进度款,今天就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工程或干到一半,或已完工却迟迟没有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