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酝酿逾十年、历经多轮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正式进入国家立法机关审议程序。现行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全面修订及2013年、2015年配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局部调整,其制度框架形成于传统工业经济与手工征管时代,已难以回应数字化、平台化经济形态下的征管实践。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5年3月28日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法新增16条、删除4条、实质性修改69条。鉴于本次国常会审议的草案文本尚未公开,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为参照,从四个维度剖析本轮修法的结构性变化,并就审议阶段的争议焦点与企业的应对策略提出观点。
01 统一执法尺度:迈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供给
本次国常会明确提出,要依法组织税收征管,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促进税负公平、完善财税治理。这一立法导向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具体投射。
-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新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并确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直指长期以来同一涉税事项在不同地区处理口径不一的问题。
- 针对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以不合规核定征收方式招商引资、形成“税收洼地”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明确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并重申违反规定擅自作出的税收优惠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上述条款的共同指向,是将税收执法从地方性竞争工具还原为全国统一的法定秩序,其意义不仅在于防止税源流失,更在于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02 回应数字经济:平台涉税义务的制度化
现行税收征管法上一次全面修订距今已逾二十年,其间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新型交易形态迅猛发展,而平台内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收入长期处于税收征管的“信息盲区”。征求意见稿顺应“以数治税”的改革方向,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税务检查义务,并明确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制度已在行政法规层面先行落地:2025年6月公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对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核验责任及罚则作出细化安排,并建立了平台尽责情形下的责任豁免机制。可以预见,依托平台报送数据与上下游发票、申报信息的交叉比对,隐匿收入、拆分收入等传统避税路径的操作空间将被显著压缩,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与网络主播等群体的税务合规将成为常态化监管的重点领域。
03 权利保护与执法规范:救济程序与法律责任的双重优化
征求意见稿在纳税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调整幅度为历次修订之最,其中两项变化尤具标志性。
第一,取消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清税前置”要求。纳税人不服征税决定的,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无须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仅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方需先行缴纳或提供担保。这一变化消除了大额涉税争议中纳税人因资金压力而无法启动救济程序的现实障碍,是程序正义原则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实质性落地。
第二,法律责任体系趋于精细。征求意见稿将“偷税”表述调整为“逃税”,与刑法术语相衔接,并参照司法解释对逃税手段进行分类列举;同时针对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的未缴、少缴情形设置梯度化的罚款责任,将“滞纳金”更名为“迟纳金”并扩充不予、免予加收的法定情形。此外,对主动纠正或配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规定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上述安排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理念,即在强化征管手段的同时,通过程序约束与责任分层降低守法纳税人的制度性风险。
04 征纳平衡的另一面:征管手段的扩充及其边界
在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亦系统扩充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手段。例如,将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从欠税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扩大至“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以应对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规避安排;规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通过抽逃资金或注销等手段致税款无法追缴且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向出资人追缴税款及迟纳金;将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规制主体由“企业”修改为“关联方”,使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形成衔接;此外还新增了纳税人为获取融资、上市、业绩、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不予退还的特殊规定。
上述条款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也引发了学理与实务层面的讨论: - 迟纳金虽经更名,但日万分之五的计征标准未变,折合年化利率约18%,显著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的限制性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仍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 部分逃税情形的认定未明确主观要件,“登记即有申报义务、不申报即构成逃税”的表述可能形成“登记就有风险”的逆向激励,主观过错要素是否应进入逃税构成要件值得审议时斟酌。
- 多缴税款不予退还条款如何区分恶意财务造假与善意会计差错,涉及纳税人财产权的边界,需要更为精细的认定标准。其四,平台的涉税义务应限定于信息报送等协助义务,还是延伸至代为申报、承担类似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平台经济的经营成本与责任边界。
结语:审议阶段的关注要点与企业应对
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其修订将深刻重塑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局。对企业而言,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新旧制度转换的时间窗口正在收窄。建议相关市场主体:一是对关联交易定价安排、出资结构及注销清算程序开展合规检视,防范因制度溯及适用产生的争议;二是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经营的从业者应提前梳理涉税数据归集与申报体系,适应信息报送的常态化要求;三是关注迟纳金、逃税认定等争议条款在审议过程中的修改动向,为新法生效后的过渡期安排预留调整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