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丹桂飘香。值此教师节到来之际,我们向每一位躬耕教坛、潜心育人的教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节日的祝福!
教师守护着学生的成长,法律守护着教师的权益。本文围绕劳动待遇、人格尊严、履职边界与维权救济四个方面,梳理教师权益保护的常见问题与法律依据,希望在需要之时,能为各位教师提供一份清晰、温暖、可靠的法律指引。
1
聘用与解聘:依法订立,依法终止
教师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学校选择不再续约,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学校是否应当向教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学校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教师是否有权主张赔偿金?
法官释法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地方立法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就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而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行续订,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尽的义务。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对照法定条件办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工资、课时、社会保险、考核与解除条件等条款,将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教师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项权利。法律法规对教师工资待遇、聘用关系以及履职受伤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教师安心从教提供制度支撑。
2
名誉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家长群、班级群已经成为家校沟通的常用线上平台,这类群组信息可被群内多人查看、转发,具备公开传播属性。如在群中发布不当信息并被转发扩散,致使教师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教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家长群、班级群等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以侮辱性言语贬损教师,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教师,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教师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应当注重及时固定证据:完整保存聊天记录(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录音等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等方式保全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而难以主张权利。
教师的职业尊严与人格权益,是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基础,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教师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教育惩戒:依法实施,有据有度
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需要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什么属于合理的教育惩戒,什么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教师正当实施惩戒引发纠纷时,法律对教师有无保护规定?
法官释法
教育惩戒直接关系学生健康成长与教师依法履职。2026年8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禁止行为,为教师依法管教、规范履职提供依据与保障。
对违反校规校纪、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教师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对课堂内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或者作口头(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教育惩戒措施。细则同时区分学段提出要求:对小学1—4年级学生,应当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
细则同时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禁止性规定。依据《细则》第二十条和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列行为被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基于个人好恶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对依法履职的教师,细则同样给予保护: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相关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化对待:
(一)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无客观事实依据,主要基于个人情感倾向(如厌恶、偏见等)而实施惩戒;或在处理情节基本相同的多个违规事件时,无合理解释而对特定学生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构成不公正对待的;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出于教育目的,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尺度统一;同时注意留存必要的教学管理记录,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这既是规范履职,也是对教师自身的依法保护。
教师躬耕教坛、默默奉献,每一分付出都值得尊重与铭记。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相信,法律始终是教师身后坚实的依靠。衷心祝愿广大教师节日快乐、桃李芬芳、身体健康、工作顺遂!
教师守护着学生的成长,法律守护着教师的权益。本文围绕劳动待遇、人格尊严、履职边界与维权救济四个方面,梳理教师权益保护的常见问题与法律依据,希望在需要之时,能为各位教师提供一份清晰、温暖、可靠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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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与解聘:依法订立,依法终止
教师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学校选择不再续约,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学校是否应当向教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学校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教师是否有权主张赔偿金?
法官释法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地方立法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就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而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行续订,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尽的义务。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对照法定条件办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工资、课时、社会保险、考核与解除条件等条款,将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教师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项权利。法律法规对教师工资待遇、聘用关系以及履职受伤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教师安心从教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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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家长群、班级群已经成为家校沟通的常用线上平台,这类群组信息可被群内多人查看、转发,具备公开传播属性。如在群中发布不当信息并被转发扩散,致使教师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教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家长群、班级群等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以侮辱性言语贬损教师,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教师,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教师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维权应当注重及时固定证据:完整保存聊天记录(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录音等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等方式保全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而难以主张权利。
教师的职业尊严与人格权益,是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基础,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教师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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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依法实施,有据有度
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需要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什么属于合理的教育惩戒,什么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教师正当实施惩戒引发纠纷时,法律对教师有无保护规定?
法官释法
教育惩戒直接关系学生健康成长与教师依法履职。2026年8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与禁止行为,为教师依法管教、规范履职提供依据与保障。
对违反校规校纪、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教师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对课堂内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或者作口头(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教育惩戒措施。细则同时区分学段提出要求:对小学1—4年级学生,应当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
细则同时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禁止性规定。依据《细则》第二十条和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列行为被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基于个人好恶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对依法履职的教师,细则同样给予保护: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相关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化对待:
(一)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无客观事实依据,主要基于个人情感倾向(如厌恶、偏见等)而实施惩戒;或在处理情节基本相同的多个违规事件时,无合理解释而对特定学生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构成不公正对待的;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法官提示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出于教育目的,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尺度统一;同时注意留存必要的教学管理记录,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这既是规范履职,也是对教师自身的依法保护。
教师躬耕教坛、默默奉献,每一分付出都值得尊重与铭记。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相信,法律始终是教师身后坚实的依靠。衷心祝愿广大教师节日快乐、桃李芬芳、身体健康、工作顺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