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诉讼,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每一位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然而,面对专业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诉讼规则,许多当事人常常感到陌生与困惑,不知如何有效参与。
为此,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诉讼必修课”栏目。本栏目将聚焦公民参与诉讼的“关键小事”,从起诉立案、庭审流程到执行维权,全方位解读生活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常识。我们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言法语”转化为听得懂、用得上的实用指南,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准确地提出诉讼主张,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诉讼必修课”聚焦消费纠纷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开展专项普法解读。
网购翻车、商家失联、机构跑路,维权第一步常常卡在“该去哪儿起诉”:“瑜伽馆突然关门,会员卡里的钱还没用完,我该告到哪里?”“在直播间买到了假货,商家在外地,我一定要坐高铁去维权吗?”“对方在合同里写了‘由某某法院管辖’,是不是就只能去那里起诉?”。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或市场主体,当权益受损时,“该去哪儿起诉”往往是比“能不能胜诉”更让人头疼的第一道门槛。如果告错了法院,立案申请被驳回,更是无端浪费了时间、精力成本。今天,我们用通俗的方式拆解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这“三座大山”。看完这篇,普通人也能一眼找准管辖法院,维权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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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跑路?找对“级别”很重要
我们先来解决“哪个级别的法院管”的问题。很多当事人觉得“法院越大,判得越公正”,于是将标的额几千元的健身卡纠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只有一个: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至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所谓的“级别管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简单来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一般取决于起诉的标的额,也就是诉讼请求的金额。接下来以上海地区法院设置为例,对我国四级法院体系展开介绍。
1.基层人民法院(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四级法院体系中最低审级的地方审判机关,原则上按区县/县级市行政区划对应设立,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日常纠纷都在基层人民法院解决。
2.中级人民法院(如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的额要求为: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一审标的额5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
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一审标的额1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
3.高级人民法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管辖标的额要求为50亿元及以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因此,只有极少数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且实行一审终审制。
划重点:
如果你是因为“机构跑路”维权,比如预付费的美容院、培训机构倒闭,涉及的金额少有超过10万元的,直接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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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原告就被告”有例外
解决了“哪个级别”的问题,接下来是“哪个地方”的问题。法律上有一个经典原则叫“原告就被告”,即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你要告谁,就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对于合同纠纷而言,又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又该如何确定?
1.
被告住所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如其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合同履行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条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即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来认定案涉合同履行地。
试举一例,原告消费者与被告商家存在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未签署书面合同),后发生纠纷,消费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充值费用,此时合同履行地该如何判定?因本案中未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确定。那么,此时原告是否可以认为自己适用于第二款中接收货币一方的规定,要求以自己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答案是否定的。在本案纠纷所涉基础合同项下,消费者的权利是接受教育培训,义务是支付培训费用;商家的权利是收取培训费用,义务是提供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基础合同项下具有接收货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并非基础合同项下具有接收货币权利的一方,故本案原告并不能以自己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如果凡是要求退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原告,都以自己为“接收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那么便是对法律条款的扩大解释,与“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规则相悖。本案的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由被告商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对于网购而言,商家可能在广东、北京,甚至海外,必须要为了标的额几百元的维权跑到外地起诉吗?针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律特意为消费者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以便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买家,如果商家通过快递发送实体货物,“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对应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如果商家通过网络发送非实体货物(如卡券),“买受人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买家住所地所对应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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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签字前请擦亮眼睛
这是目前“套路”最深、最容易让维权者栽跟头的地方。很多人在办卡、签合同时,根本不会细看合同尾部的小字。那行小字可能写着:“如有争议,由甲方(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协议管辖”——只要不违法,法律尊重你们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签章的合同里明确约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普陀区确实与本合同具有实际联系(如商家注册地在普陀区),那么本案的唯一管辖法院只能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双方通过APP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上消费者住所地在北京,商家注册地在深圳,该合同系通过互联网签署,与上海市普陀区并无任何连接点,该条款虚构了“合同签订地”,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划重点:
在签署任何用户协议、服务合同时,如果发现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至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请立刻警惕,如对争议解决条款有不同意见,可要求商家修改后再予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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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维权就像打靶,“管辖法院”就是你的准星。
总结三点记忆法:
看金额:个人维权,标的额小,基本都是基层法院。
看方便:网络购物,优先选自己收货地所在的基层法院。
看条款:签任何协议前,先翻到尾部看争议解决条款,心中有数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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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
文字 | 鲁淑婷
责任编辑 | 陈诗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