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超期即消灭,工程款随之从优先债权跌为普通债权。房企破产中,这个期限怎么算、从哪天起算,直接决定施工单位能否优先拿回钱。而能不能优先,除了工程质量、权利主体之外,最关键的一关就是期限。超过期限,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从“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债权,直接跌成按比例打折的普通债权。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围绕房企破产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计算展开分析。
1 先认准一个规则:十八个月,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里有三个要点容易被误读。其一,并不是以“竣工之日起算”。2002年旧批复“自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的规则已经废止,不能再按老口径套用。其二,这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542号案中明确,超过法定期间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其三,要注意时间效力:2021年1月1日《建工解释(一)》施行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一般仍适用旧的六个月规则,不能仅以“十八个月对我更有利”为由主张溯及适用。
所以,问题的要害从“期限有多长”变成了“从哪天起算”。而恰恰是这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成为实务中争议最大、也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2 起算点怎么定:这是全案的核心争议点
第一层,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从该日起算。2026年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约定给付日期后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的,自变更后的日期起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付日期的,自该日起算。
第二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适用《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三档递进: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注:第二十七条本为确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此处系参照适用于优先受偿权“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点的认定。)
第三层,分期付款的,从最后一期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案明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总价款与各期款具有整体性、同一性,优先受偿权不宜分段行使,应自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款之日起算。
第四层,也是最容易踩坑的一层:价款“确定之日”不等于“应付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48号案明确,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不存在“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才能主张优先权”的要求,以判决作出之日为起算点的主张不能成立。实务中确有下级法院以“价款经鉴定、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算的相反做法,但最高法主流立场是否定的。对施工单位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永远是:不要等金额“尘埃落定”再主张,而应在“应当给付之日”临近时就主动行使。还要提醒的是,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只靠口头,需要通过催告函、起诉状、债权申报书等书面文件主张,是“已在期限内主张”的直接证据,缺了留痕,期限算得再准也守不住。
3 竣工、停工、解除,三种状态三种算法:
竣工,本身不是起算点。它只可能通过“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间接影响应付款日。更重要的是,工程没完工、没竣工验收,照样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房企破产中最常见的烂尾楼,正是这一条派上用场的地方,此时举证重点在于证明已完部分质量合格。
停工,不等于期限开始跑。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当给付之日”还没到,期限自然不起算。因建设单位资金断裂停工、工程未竣工未结算的,应以实际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起算点。但要留意《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停工损失只能作普通债权申报,能优先受偿的,只有真正使用到工程里的价款(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
解除,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起算点之一。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企业破产中的别除权纠纷案)确立: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且已超约定竣工日期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起算。合同一旦走到解除,解除之日、起诉之日就是倒计时的起点,拖不得。
4 结算拖得越久,越要警惕期限被“倒算”
结算与期限的关系,有三点要拎清。其一,结算协议里约定了给付日期的,就从该日起算,这是最稳妥的锚点。其二,被迫迟延结算的合理期间,不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56号案明确:约定以结算为付款要件的,优先受偿权自结算确定应付款之日起算——该案工程虽于2017年12月竣工,但双方迟至2019年8月29日完成结算,承包人于同年9月17日即起诉,最高法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限。其三,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的时间,不能作为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30号案明确,管理人对债权数额的审计确认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确认时间不能作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起算日期。别指望“等管理人确认完债权再算十八个月”,这条路最高法已经堵死。
5 破产受理不冻结优先权,但申报不能超期
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2号案明确,发包人破产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工程款因此“加速到期”,破产受理本身就可能触发应付款日。
但反过来,破产申报不能“补正”已经超期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76号案明确,施工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受偿权,同样要符合行使期限的规定。实践中,不少施工单位在前期诉讼里只诉工程款、不主张优先权,等到建设单位破产才想起来申报,此时早已超过十八个月,实体权利归于消灭。破产不是安全网,而是照妖镜——超期的,在破产程序里一样灭失。及时申报、书面主张,是守住期限与证据的最后一道闸。
6 结 语
房企破产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规则并不复杂——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完成主张;难的是把“哪一天算应当给付之日”锁定,把“我确实在期限内主张过”证明清楚。对施工单位而言,最重要的是三件事:第一,合同里写清付款时间,临近应付款日就书面催款,并在函件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全程留痕;第二,诉讼中把“确认优先受偿权”明确列为诉讼请求,别只诉工程款;第三,一旦发现建设单位有破产征兆,立即同步完成债权申报和优先受偿权主张,两件事都要留书面证据。基础动作越早做扎实,这张“优先”的王牌才真正攥在自己手里。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实务中优先权被削弱,除了超期,另一个高发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合同与付款约定、催款及主张优先权的函件、已完工程量与质量合格的证明,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被管理人核减或被法院否定。期限要掐准,证据要闭环,两手都要硬。
工程款优先权的期限,在房企破产中怎么计算?
作者:范玉华 黄小龙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优先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超期即消灭,工程款随之从优先债权跌为普通债权。房企破产中,这个期限怎么算、从哪天起算,直接决定施工单位能否优先拿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