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新规9月22日施行:再也不用被“先刑后民”卡着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22日起正式施行。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实在的一条利好是:过去被“等刑事”卡住的民事案件,很多现在可以照常立案、照常开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22日起正式施行。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实在的一条利好是:过去被“等刑事”卡住的民事案件,很多现在可以照常立案、照常开庭了。
第一块 核心亮点
一、什么叫“刑民交叉”?
同一件事,既可能构成犯罪,又欠着别人的钱。比如以公司名义签合同骗钱,既涉嫌合同诈骗,又欠着对方货款;非法集资,既构成犯罪,又欠着投资人一笔钱。
过去的麻烦是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一刀切”驳回起诉,让你去等刑事;有的照常审理。新规先给概念定了界,又定下总基调——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要有机衔接、整体协调。
二、核心变化:刑民并行成原则
新规先划了一条界线:所谓“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都相同。
关键在这里——当事人基于与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规还列出了六种典型情形。
一句话:只有“同一事实”才谈得上先刑后民,关联事实就该刑民并行、分别审理。
三、中止诉讼的门槛收紧了
不是刑事在查就中止,而是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离了刑事结果就定不了,才裁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
而且新规明确:拿一张刑事受案回执来申请中止,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继续审理。
四、刑事裁判的事实和证据,民事怎么用
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不用再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真推翻了,民事法院会函告刑事法院,刑事法院认为原判没错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证据层面: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只要没被用作刑事案件定案根据,也没被当作非法证据排除,民事里就能组织质证后使用。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因为没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没在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在民事审理中经审查达到民事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只要求高度盖然性。
五、追缴退赔和民事赔偿,不能两头拿
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拿回来的钱,在民事赔偿中要相应扣减;反过来,退赔没补足的部分,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执行环节也衔接好了:执行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中止执行并移送;生效刑事裁判把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已执行部分相应扣减。
六、案外人的财产救济,得走刑事程序
案外人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控告;刑事已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认为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要点就是: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条路走不通。
七、单位犯罪和破产程序,可以并行
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仍可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两个程序分别进行,统筹违法所得追缴与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一体保护刑事被害人和破产债权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参照适用。
这一条打通了“追赃”和“破产”两个程序,避免互相打架。
八、犯罪,不当然让合同无效
“签合同的人犯罪了,合同就无效”——这个认识被纠正了:行为人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都依照民法典予以认定。
九、被坑的担保人,有了救济
债务人签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法院要依法审查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有效,但存在新规规定的情形,担保人在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欺诈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胁迫担保人。
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损的,法院会综合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关系来认定其有无过错及程度;如果债权人自己没尽合理审查义务、对订约和损失有过错,担保人可主张适当减轻责任。
过去不少担保人稀里糊涂签了字,债务人犯罪后才发现被坑;现在只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担保人,担保人就有权撤销。
第二块 落到实务上,五条直接用
一、别被“先刑后民”吓退
只有“同一事实”才可能先刑后民,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法院应当受理、照常审理。先判断是不是同一事实,别急着撤诉或放弃。
二、可以依法起诉关联主体
对方个人犯罪,不代表你只能找他一个——没犯罪的法人、没共谋的担保人、其他未犯罪的债务人、保险公司,都可能成为被告。骗子跑了,公司还在。
三、算清追缴退赔这笔账
刑事追缴、退赔已拿回的在民事中相应扣减,不能两头拿;没补足的差额,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四、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别走错门
被刑事查扣冻或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处理侵权的,正确路径是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或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必要时走审判监督程序。
五、签合同、做担保前留好痕
核实对方身份职权、查看授权文件、全程留痕。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合同照样对公司生效;反过来没尽审查义务,就不能让公司背锅。
第三块 三句话总结
一、“刑民并行”是原则
与犯罪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分别审理。
二、“中止”有门槛
只有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刑事尚未审结时才中止;一张受案回执、一次刑事立案,都不足以让民事停摆。
三、犯罪不当然否定民事
合同效力、表见代理、担保人责任都按民事规则判断,刑事追缴退赔的部分在民事中相应扣减,案外人救济走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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