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页面上,它叫“天然日本akoya海水珍珠”;检测证书上,它却是“淡水珍珠”。四次下单、三千余元货款,一次偶然送检,让四件“海水珍珠”集体现出原形。可当消费者拿着检测报告要说法时,商家只淡淡回应:“订单时间比较久了,中间也换过工厂了。”是标注疏漏,还是故意欺诈?已完成的陈年旧订单,还能否“退一赔三”?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周女士先后四次在被告黄先生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4件珍珠饰品,共支付货款3,665.57元。该店铺在珍珠饰品链接详情介绍及首页商品命名中均明确标注所售商品为“天然海水珍珠”。
多年后,周女士在朋友的提醒下将饰品送检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发现4件珍珠饰品实际上均为淡水珍珠。周女士随即向被告黄先生经营的淘宝店客服发送上述4个订单截图和珍珠饰品检测证书要求解释。客服却以“订单时间比较久了”“中间也换过合作的工厂了”等理由推诿,仅同意“退货退款”的处理方式,双方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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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原告周女士诉称:
被告将淡水珍珠冒充海水珍珠销售,所售商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先生退还货款3,665.57元,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10,996.71元。原告周女士同意退还所有珍珠饰品。
被告黄先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周女士与被告黄先生淘宝店铺客服的聊天记录,黄先生以订单时间太久且中间更换过合作工厂为由,仅同意退货退款或按差价退还,拒绝三倍赔偿。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四件出售商品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淡水珍珠。黄先生系专门销售珍珠饰品的线上经营者,理应熟知海水珍珠、淡水珍珠的区分标准与价值差距,其对珍珠进行不实宣传并非标注疏漏、认知偏差,其以低价淡水珍珠冒充高价海水珍珠对外售卖,主观欺诈意图明确。被告不能以“订单时间较久”“更换过合作工厂”等理由免除其销售时的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据此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女士货款3,665.57元,周女士同时将四件珍珠饰品退还被告,如周女士届时不能退还,则以3,665.57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被告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女士10,996.71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直播带货兴起,“指尖购珠宝”成为一种消费新趋势,相关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就本案而言,欺诈如何认定、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时隔多年能否维权等三个问题仍值得厘清;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本案亦各有警示。
一
如何识别消费欺诈?
法律上说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在网络平台买卖交易中,构成欺诈简单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经营者故意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第二,消费者相信经营者所宣传的内容;第三,消费者因为这个“相信”下单购买相应商品。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命名、链接详情中均明确标注“天然海水珍珠”,原告正是基于对该宣传的信赖而下单,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
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
本案原告购买案涉珍珠系出于个人佩戴的生活消费需要,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仅退货退款属于普通合同违约之下的责任,遵循传统民法“填平损失”原则,仅仅恢复交易之前的财产状态。如果只是一般过失、疏忽导致货不对板,没有主观欺骗故意,经营者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即可。“退一赔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门从事珍珠饰品线上经营的从业者,清楚知晓海水珍珠、淡水珍珠之间价值差异,仍然刻意将淡水珍珠冒充海水珍珠对外售卖,主观欺诈意图明确。此时若仅仅判令退货退款,既不足以弥补消费者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也无法对市场上同类的经营欺诈行为形成警示。这正是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关键所在。
三
订单完成很久后才发现被骗了,还能维权吗?
是否构成欺诈,评判的是经营者在出售物品时的主观状态与宣传行为,责任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即已产生,并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后续更换供货商而消失。而且,珍珠材质属于内在隐蔽属性,普通消费者收货时仅凭肉眼无法分辨海水珍珠与淡水珍珠,属于隐蔽瑕疵。若权利人发现欺诈的时间滞后于购买时间,诉讼时效是自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在诉讼时效之内提起维权诉讼,即便距离下单已过去数年,依然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TO
消费者:
网购珠宝,证据留痕是关键
➤选购前优先选择正规平台中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查看店铺经营资质、品牌授权与用户评价;对直播间“捡漏”“秒海水珠”“天然保真”等话术保持警惕。
➤购买时主动询问材质、产地等关键信息,要求商家提供检验证明或承诺“支持复检”;下单时截图保存商品详情页、聊天记录,大额交易保留订单凭证。
➤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留商品原样、包装、标签,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如各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平台介入,或通过12315、12345热线投诉;仍无法解决的,可依法起诉。
TO
经营者:
货真价实,生意方能长久
商品交易之根基在于诚实信用。线上珠宝饰品交易中,商品材质真伪高度依赖专业鉴定,普通消费者缺乏鉴别能力。经营者不得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认知盲区,以低价值品类产品冒充高价值品类产品牟利。经营者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导致“退一赔三”的,不仅不能为经营者带来实际收益,反而使其面临三倍赔偿,同时还影响店铺信誉,得不偿失。诚信经营、统一保障品质,才能树立口碑,合法合规、货真价实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本案判决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提高失信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以此裁判指引,警示广大线上珠宝首饰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义务,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材质,不得利用专业信息差以次充好、虚构产品属性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倪晶旌
闵行区人民法院
七宝人民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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