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始末:一场因网络打赏引发的诉讼
2026年5月7日,我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向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王某与第三人代某于2005年1月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蔡某系抖音平台主播,抖音号475*36,昵称“曦宝”。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代某通过其抖音账户观看蔡某直播,并在蔡某的抖音直播间刷礼物打赏共计863233“钻石”,换算人民币为86323.3元。此外,2025年10月21日,代某向蔡某微信转账520元、1314元。打赏及转账期间,代某与蔡某多次线上聊天交流。原告王某认为,代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家庭利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款及微信转账共计88157.3元及利息。
然而,2026年8月5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这一结果令人遗憾,但也促使我对本案的败诉原因进行深刻反思。
二、败诉的核心原因:证明“暧昧关系”的证据不足
本案的败诉,归根结底是一个证明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认可了两个关键法律前提:其一,如果打赏者与主播存在暧昧或不正当关系,则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二,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问题在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某与蔡某之间存在暧昧或不正当关系。法院明确指出:“王某与代某提交的被告与第三人抖音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蔡某有引诱、威胁代某打赏行为,抖音聊天记录中被告并未明确有与代某建立婚外恋爱关系的聊天内容。”
更关键的是,法院进一步指出:“代某与蔡某认识时间较短,也未在现实中见面,也未接受微信转账大额款项。”被告蔡某甚至曾拒收代某转账的9999.91元和2000元。这些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暧昧关系”的指控。
法院最终认定:“如果凭网络打赏、转账特殊含义金额款项、向主播表达可能存在爱慕的意思、私聊过多认定双方存在暧昧关系,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这一认定,直接导致了原告的败诉。
三、法律争点分析:赠与合同与网络服务合同的区分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争点是:网络直播打赏究竟属于赠与合同还是网络服务合同?
被告蔡某辩称,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代某与抖音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代某在平台充值、消费,因对主播认可而使用礼物对主播打赏,打赏行为完成后即完成对价支付。
然而,法院在本案中采纳了原告的立场,认定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合同。法院认为:“代某与蔡某没有关于打赏与表演内容的明确约定,代某在对蔡某打赏前没有购买特定直播服务的意思表示,打赏后蔡某亦未针对代某的打赏提供专属性的直播服务。”因此,代某的打赏“并不具备网络服务合同应当具备的双务、有偿的共性特征”,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这一认定对原告而言本是有利的——如果打赏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原告甚至连主张返还的法律基础都难以建立。但遗憾的是,即便法院采信了赠与合同的法律定性,原告仍然因为证据不足而未能获得支持。
四、同类案件的对比与启示
值得反思的是,在类似案件中,不少法院都支持了配偶一方要求返还打赏款的诉讼请求。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钱某为了与于某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该案中,钱某与于某不仅互加微信、线下见面,还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又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主播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私下添加微信、保持频繁暧昧沟通,虽然未实质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双方关系“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关系”,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再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向主播转账15万余元,其中包含大量“520”“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法院认定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打赏和男女交往限度”,判决主播全额返还。
对比这些案例,本案的差距在于:代某与蔡某始终停留在线上交流,从未线下见面;聊天记录中蔡某未明确回应代某的爱意表达;蔡某甚至拒收了大额转账。 这些因素叠加,使得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五、对上诉策略的思考
虽然一审败诉,但本案并非没有上诉空间。从代理律师的角度,以下几点值得在二审中重点论证:
第一,关于“暧昧关系”的证明标准问题。 法院要求原告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标准是否过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证明“暧昧关系”往往只能依靠间接证据——聊天记录的亲密度、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打赏的频率和规模等。如果要求必须有“明确建立婚外恋爱关系的聊天内容”才能认定,实际上将举证责任推到了不可能完成的程度。正如福鼎法院的判决所揭示的,即使“未实质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只要双方关系“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关系”,即可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问题。 即便无法证明暧昧关系,代某未经配偶同意,将家庭共同财产中的8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本案中,8万余元的打赏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值得二审法院重新审视。
第三,关于被告实际获利的问题。 法院查明,被告蔡某对用户通过平台充值打赏获得的分成比例为40%。这意味着8万余元打赏款中,蔡某实际获得的仅为3.4万余元。即便无法全额返还,返还被告实际获利部分,也是在法律上可以争取的空间。
六、结语
本案的一审败诉,折射出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中原告方普遍面临的证明困境。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要证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而法院对“不正当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走向。
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提起此类诉讼之前,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聊天记录、互动频次、特殊含义转账等证据,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同时,除了主张“违背公序良俗”外,还应充分论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和“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等独立的法律理由,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判决书最后有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望本案当事人今后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出发,均能在法律之内、道德之上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作为律师,我深知法律有其边界,而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必须跨越的门槛。本案虽败,但其中折射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次关于“暧昧”的证明困境——王某诉蔡某、代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代理回顾与思考
作者:胡青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始末:一场因网络打赏引发的诉讼 2026年5月7日,我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向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