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比《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下称《解释(一)》)采取的对标倍数计算模式,新规取消了受贿领域犯罪公私主体差异化数额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全面参照受贿罪,补齐了“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位,刑事打击力度显著收紧。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新旧司法解释的量刑差异及近年的实务案例展开分析,以期为民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变化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变化——对比贪污贿赂《解释(一)》与《解释(二)》

《解释(二)》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幅度全面参照受贿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实现了非工领域贿赂与公职受贿量刑尺度统一,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解释(一)》和《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对比表

三、案例分析
(一)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
基本案情:时任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左某,利用职务之便知悉内部信息,帮助某合作方先行以低价收购某地块项目,再以高价转卖给该房地产公司,从中获利。左某多次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收取行贿款共计13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为1390万元,若适用《解释(二)》审理,涉案数额高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1000余万元,法定基准刑会升格至十年以上,原有判决结果仅9年有期徒刑,若适用《解释(二)》则可能被判处13—15年有期徒刑,相应地罚金刑也会有所加重。
(二)方某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
基本案情:方某承系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方某兴系其胞弟、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间,方某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方某兴非法控制涉案产品的独家销售渠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价”向合作公司索取该产品并转卖牟利。经价格认定,二人实际获利3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方某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1万余元。
本案涉案金额超300万元,在旧规下尚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本案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适用《解释(二)》则直接超过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门槛,法定刑跃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综合全案情节从轻裁量,其实际刑期在没有降档情节的情况下基准刑至少为十年,远远高于适用解释(一)的刑期。
(三)其他案例
在李某某、王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3]中,李某某系主犯,共同受贿共计207.064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4]中,宋某某受贿共计24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宋某某认罪认罚及退赔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中,高某受贿1024.7万元,法院结合高某自首、退赔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若上述案件适用解释(二),则李某某和宋某某均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依法不适用缓刑,高某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在《解释(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对受贿罪量刑较轻,且缓刑的适用较为宽松,且区分了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给予了非公职人员商业贿赂型犯罪较大的量刑浮动空间。而解释(二)则显然加大了对本罪的打击力度,上述案件若适用解释(二)将会升格法定刑,被告人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从上文的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与近年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可见,《解释(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设置了宽松的数额标准,而《解释(二)》第八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完全对标受贿罪,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6]。这一变化彻底取消了之前在民企与国企职务犯罪中长期实行的数额双轨制。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家及职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下降,而量刑档次大幅提升。因此,企业需要全面完善廉洁合规工作,开展常态化廉洁合规教育,以更好地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同时,无论是央企、国企还是民营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要深刻认识到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的背景,切实筑牢依法从业的廉洁防线,加强法治观念和法纪意识,不碰红线,避免因一时贪欲而懊悔终生。
四、结语
商业贿赂治理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则的调整,映射出司法实践对市场交易秩序、廉洁从业风气的规范化导向。新规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也划定了清晰的刑事红线。民营企业应以此新规为标尺,健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筑牢企业稳健经营的法律屏障;非国家工作人员亦当知敬畏、存戒惧,牢牢守住廉洁从业底线。
注释:
[1] 参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2] 参见观察者网张志峰:《又一民企加入反腐行列,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被判4年6个月》,2024年8月16日,载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24780。
[3]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书。
[4]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刑初3015号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06号刑事判决书。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1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比《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下称《解释(一)》)采取的对标倍数计算模式,新规取消了受贿领域犯罪公私主体差异化数额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全面参照受贿罪,补齐了“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位,刑事打击力度显著收紧。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新旧司法解释的量刑差异及近年的实务案例展开分析,以期为民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变化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变化——对比贪污贿赂《解释(一)》与《解释(二)》

《解释(二)》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幅度全面参照受贿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实现了非工领域贿赂与公职受贿量刑尺度统一,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解释(一)》和《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对比表

三、案例分析
(一)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
基本案情:时任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左某,利用职务之便知悉内部信息,帮助某合作方先行以低价收购某地块项目,再以高价转卖给该房地产公司,从中获利。左某多次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收取行贿款共计13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为1390万元,若适用《解释(二)》审理,涉案数额高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1000余万元,法定基准刑会升格至十年以上,原有判决结果仅9年有期徒刑,若适用《解释(二)》则可能被判处13—15年有期徒刑,相应地罚金刑也会有所加重。
(二)方某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
基本案情:方某承系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方某兴系其胞弟、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间,方某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方某兴非法控制涉案产品的独家销售渠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价”向合作公司索取该产品并转卖牟利。经价格认定,二人实际获利3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方某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1万余元。
本案涉案金额超300万元,在旧规下尚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本案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适用《解释(二)》则直接超过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门槛,法定刑跃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综合全案情节从轻裁量,其实际刑期在没有降档情节的情况下基准刑至少为十年,远远高于适用解释(一)的刑期。
(三)其他案例
在李某某、王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3]中,李某某系主犯,共同受贿共计207.064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4]中,宋某某受贿共计24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宋某某认罪认罚及退赔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中,高某受贿1024.7万元,法院结合高某自首、退赔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若上述案件适用解释(二),则李某某和宋某某均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依法不适用缓刑,高某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在《解释(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对受贿罪量刑较轻,且缓刑的适用较为宽松,且区分了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给予了非公职人员商业贿赂型犯罪较大的量刑浮动空间。而解释(二)则显然加大了对本罪的打击力度,上述案件若适用解释(二)将会升格法定刑,被告人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从上文的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与近年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可见,《解释(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设置了宽松的数额标准,而《解释(二)》第八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完全对标受贿罪,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6]。这一变化彻底取消了之前在民企与国企职务犯罪中长期实行的数额双轨制。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家及职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下降,而量刑档次大幅提升。因此,企业需要全面完善廉洁合规工作,开展常态化廉洁合规教育,以更好地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同时,无论是央企、国企还是民营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要深刻认识到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的背景,切实筑牢依法从业的廉洁防线,加强法治观念和法纪意识,不碰红线,避免因一时贪欲而懊悔终生。
四、结语
商业贿赂治理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则的调整,映射出司法实践对市场交易秩序、廉洁从业风气的规范化导向。新规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也划定了清晰的刑事红线。民营企业应以此新规为标尺,健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筑牢企业稳健经营的法律屏障;非国家工作人员亦当知敬畏、存戒惧,牢牢守住廉洁从业底线。
注释:
[1] 参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2] 参见观察者网张志峰:《又一民企加入反腐行列,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被判4年6个月》,2024年8月16日,载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24780。
[3]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书。
[4]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刑初3015号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06号刑事判决书。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18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