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见(三)>到司法解释二:工伤认定新规下的实务攻防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至2026年,工伤认定领域迎来了一轮密集的制度更新。

2025年至2026年,工伤认定领域迎来了一轮密集的制度更新。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以下简称《意见(三)》)于202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围绕新规要点、实务难点、典型案例与办案策略四个维度展开,力求提供一份可操作性的参考。
一《意见(三)》的三大制度突破
(一)“三工”原则的清单化界定
关于“工作时间”,《意见(三)》第一条明确列举了五类情形: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加班时间”应理解为基于用人单位指令或批准的加班,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不应纳入。
关于“工作场所”,《意见(三)》中列举了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此食堂、公司停车场、拜访客户地点、前往项目现场、前往其他单位办理业务等虽不属于直接办公场所,但亦可纳入用人单位“有效管理”的区域范畴。
关于“工作原因”,明确包括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伤、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必需基本生理需要受伤等情形。
(二)明确居家办公工伤认定规则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在家突发疾病,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且与日常工作强度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规定既回应了数字时代用工变革,又避免了企业因无边界办公承担无限责任。
(三)医疗侵权不影响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和认定。但医疗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一规定避免了劳动者陷入“两头空”的困境。
二 司法解释二的两项工伤制度革新
(一)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中受伤,法院认定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则对建筑行业律师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工伤认定不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
(二)超龄劳动者工伤的认定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除了原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超龄用工关系”。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符合条件时亦可被认定为工伤。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可参保并享受工伤待遇。
三 实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
“48小时”的起算与认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48小时”并不全是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2025)最高法行再516号案件中,员工吴某戊工作期间出现身体发冷不适的症状,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从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26分钟,因此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戊自突发疾病至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26分钟。其入院后病情持续加重,转入ICU科行重症监护治疗,之后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后进行抢救,可认定为连续抢救。吴某戊存在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可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社部门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认为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初次诊断时间应是医生针对患者的病情,第一次作出正式诊断结论的时间,48小时的起算点应是距离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吴某戊在2021年5月1日11时20分之后已无继续存活可能,应将该时间点认定为吴某戊的死亡时间,更贴近案件实际情况,也符合视同工伤规定的立法精神。最高法认为如因连续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情理法难以相融,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平正义观。将该时间点认定为吴某戊的死亡时间,更贴近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视同工伤规定的立法精神,最终改判认定工伤。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初次诊断时间的认定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延续性治疗等情形。
焦点二: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交管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个人活动。
焦点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困境。2025年7月1日,《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争议集中体现为:等待派单时段是否计入工作时间、流动从业必要环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劳动者过错是否构成拒赔事由等。司法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外卖骑手送餐结束返程途中受伤,复议机关明确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返程等待是维持连续从业状态的必要环节。该案以“完整工作链条”替代“机械分段认定”,为同类争议确立了可参照的裁判逻辑。
四 律师办案的四个实操策略
策略一:
接案时的“三工”预判。接案后应第一时间核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符合性,梳理事故经过、审查劳动合同等基础材料。对于居家办公、外出办公等新型工作场景,应特别注意收集工作任务通知、办公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工作关联性”的证据。
策略二:
证据固定的“黄金24小时”。事故发生后,应指导当事人在24小时内口头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留存沟通记录。同时固定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事故证据(现场照片、监控、证人证言)等。对于上下班途中事故,应第一时间获取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
策略三:
时效管理的“30日”规则。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个人、近亲属或工会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应提醒当事人切勿因等待用人单位申请而错过时效。
策略四:
救济路径的精准选择。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违法转包分包案件中,应直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五 总结
2025年至2026年的制度更新,对于律师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新规对“三工”原则的精细化界定要求我们更加精准地把握每一个要件;机遇在于制度红利的释放为工伤维权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居家办公有了认定依据、超龄劳动者有了工伤通道、违法转包的责任链条被彻底打通。对于劳动者而言,规则在变,维权路径也在变,知悉变化,就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
工伤保险制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劳动者尊严的一次确认。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职责不仅是理解规则,更要在每一个案件中让规则释放应有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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