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文明养犬莫大意 “闯祸”侵权必担责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第一百一十九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以案说法
第一百一十九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乙某带着小乙(系不满1岁的婴儿)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行走时,甲某让其未成年孩子小甲(7岁)遛狗,小甲遛犬时未避让儿童,导致小乙左脚被狗抓伤。小乙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小乙家人就赔偿问题将甲某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小乙左足部被抓伤,甲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小乙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甲某应对小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乙被抓伤时未满一周岁,虽伤情较轻,但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终判决甲某向乙某赔偿医疗费1892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说法

不给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宠物饲养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范自身和宠物行为的意识,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文稿:行政审判庭


初审:杨志远


复审: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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