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7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4日,韩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协商办理复婚手续时,张某要求韩某给其买一个金手镯作为复婚条件。2022年7月2日,韩某购买了一个金手镯送给张某,但事后张某反悔不愿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同意返还手镯,于是韩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可原告韩某给其买了价值1.5万元的金手镯,但认为是原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经济补偿,不同意返还,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林世艳再次与被告张某进行沟通,告知张某,原告韩某赠送金手镯的行为是附条件的,如果被告张某不与原告韩某履行结婚登记行为,原告韩某有权予以撤销该赠与行为。经长达2个小时的调解,被告现场返还原告现金1万元,原告韩某表示同意,至此,双方再无争议。
法官说法:
韩某和张某离婚后又同居共同生活,韩某以复婚为目的向张某给付了价值较大的财物是具有彩礼性质的,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韩某给付张某财物是附条件的,即以结婚为条件,张某不愿意和韩某复婚,条件不成就,韩某给付财物的目的不能实现,张某应当返还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韩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应当返还彩礼,考虑到二人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根据公平原则,张某酌情返还接受财物的折价款1万元。
离婚后同居,期间附条件赠与的金镯子能否要回?
作者:桑伟军来源:霍城天平

2025年3月7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4日,韩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