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占座霸座”事件屡见不鲜,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合同法对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违反对号入座等行为的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难依据合同法追究责任,承运人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只能以劝导为主,而对于占座霸座的旅客而言,一般的道德谴责很难对其形成威慑力,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这类霸座的行为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权益,使其有票不能入座,并产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破坏乘车公共秩序等。下面就由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李静蓉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与之前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规定相比,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将按照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认定是旅客的一项合同义务,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占座霸座行为,并明确霸座行为属于对客运合同的违约,也为承运人合法处理占座霸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李静蓉进一步解释说,该条款的变化,其立法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确保旅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引导群众遵守法律,遏制破坏公共秩序的霸权行为,也能看出国家对于打击霸座的态度,回应民众的关注。
李静蓉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不管乘坐高铁,还是汽车等交通工具,每个人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按照车票上载明的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每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旅客可以不按自己的座位号抢座占座吗?
作者:昌吉中院来源:昌吉中院

近年来,“占座霸座”事件屡见不鲜,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合同法对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违反对号入座等行为的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难依据合同法追究责任,承运人在面对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