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千万别过了诉讼时效!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2012年7月,济南某管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通过朋友介绍,向一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2013年2月1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管理公司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借款做了抵押。

2012年7月,济南某管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通过朋友介绍,向一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2013年2月1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管理公司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借款做了抵押。2012年2月10日,管理公司还款60万元,剩余40万元没有清偿。投资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向其催要,管理公司表示公司资金紧张,且所欠款项不多并已做了抵押,请投资公司再宽限一段时间。
2014年6月,投资公司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咨询诉讼时效问题。投资公司知道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知道提起还款请求可以使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但不清楚其通过电话催收欠款是否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也不清楚行使抵押权是否也有诉讼时效,因此来中心咨询。
了解情况后,中心工作人员向投资公司做出了解释。投资公司通过电话催收欠款的行为理论上可以使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但举证困难,如果对方不予承认,投资公司就不能向司法机关证明其曾经有过催收行为。因此建议投资公司通过EMS向对方邮寄书面催款函件。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投资公司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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