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将位于甲处场地及房屋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并签订合同(以下称“合同一”),约定租赁期限1年,并对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后,申请人又将位于乙处场地及房屋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并另行签订合同(以下称“合同二”),约定了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租期1年。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将两处租赁物交付给被申请人。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两处场地的续租达成协议。申请人通过电话、张贴通知、发律师函等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场地及房屋已经到期,要求其腾退两处场地及房屋、恢复原状。但被申请人既不协商续租也未腾退或恢复原状,至申请仲裁之日仍在占用租赁场地及房屋。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将租赁的甲处场地、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租赁场地、房屋,并支付申请人占地使用费;
2.裁决被申请人将租赁的乙处场地、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租赁场地、房屋,并支付申请人占地使用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1.被申请人是长期租赁使用,已投入大量资金对地面、道路、房屋进行建设。因申请人要求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被申请人配合并积极续签合同,但申请人却在原合同到期后,大幅上涨租金至原租金的近3倍。
2.租赁房产价值提升,系因被申请人的投资建设导致。原租赁物的市场价值不足以达到申请人要求的租金。
3.申请人歪曲事实,产生的仲裁费用、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合同一、合同二是否合法有效及双方过错的认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将租赁的甲处场地及房屋退还申请人,并将上述位置的自建房屋拆除,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二)被申请人将租赁的乙处场地及房屋退还申请人,并将上述位置的自建房屋拆除,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律师费;
(四)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20%,由被申请人承担80%;
仲裁庭建议
(一)关于本案合同效力
本案合同一、本案合同二均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亦未发现其他可能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的真实性。故仲裁庭认定,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被申请人租赁甲、乙两处房屋及土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即本案被申请人)要爱护甲方(即本案申请人)的房屋,不得造成损坏,不得在院内私搭乱建,负责院内的卫生及防火安全。”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不会违反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律师费的承担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主张支付律师代理费。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仲裁庭对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支持情况,仲裁庭决定,申请人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80%,申请人承担20%。
(四)关于仲裁费用的承担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
建议
租赁合同续租问题,是商业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关于续租合同的相关建议:
(一)出租人、承租人均需关注签约主体。出租人应重点关注承租人是否为实际使用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承租人应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为产权人、是否有签约的合法权利等。
(二)续租应结合原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应事先沟通协商,对续租期间可能涉及的租金、押金、用途、续租期间、装修改造、维修责任、税费负担、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有关问题进行再次明确。
(三)及时签订书面续租协议,妥善保存各类材料、文件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解读(六)| 租赁合同的承诺、履行与展期
作者:李志阳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将位于甲处场地及房屋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并签订合同(以下称“合同一”),约定租赁期限1年,并对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