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本会可以出具《补充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持该通知向有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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