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又被诉不当得利,败诉后上诉被维持原判,但是当事人刘某某置法律于不顾,在给付极少部分欠款后,不再履行给付义务。9月28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撤销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在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现金104.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92万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先后两次履行执行款共计8.58万元,之后未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间,因刘某某拒不履行、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兴隆法院先后两次对其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法院另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刘某某银行账户中有大额资金往来,且收支总额超过300万元,说明其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能力,但未履行。刘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最终,刘某某只能依法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锒铛入狱。
法官提醒
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依法依规,依法享有自身权利,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每起案件,依法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实行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被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此提醒欠债人谨守心中的道德底线,千万不要踩踏法律红线。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老赖”拒执锒铛入狱
作者:刘振宇来源:兴隆法院

交通肇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又被诉不当得利,败诉后上诉被维持原判,但是当事人刘某某置法律于不顾,在给付极少部分欠款后,不再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