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需要知道很多知识,除了专业内的知识外,还需要知道法律、心理等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相关的知识,这也是工作的基本知识。
1、问:我在某纺织厂从事纺织工作。2015年国庆节期间,厂子安排我加班,但是在十月份的工资里没有支付我加班时的三倍工资,我找到厂长,被告知可以调休冲抵我加班,但是不同意支付国庆节加班期间的三倍工资。请问,厂子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庆节即10月1日、2日、3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问:我朋友化名入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某。请问,我朋友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姓名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且你朋友使用化名,并没对公司造成事实或可能的损害,也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3、问:小王在一家医院当护士,通常是上三天班,歇两天。赶上节假日上班也没办法。小王想问,像她这种在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单位是否应当给我加班费?
答:小王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在医院等服务行业中,常采用轮班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你身体健康和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你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4、问:员工停薪留职一年。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按离职处理。如期满恢复职位需提前1个月申请以便安排工作岗位;如期满后1个月内未提出恢复职位按离职处理。劳动者期满前电话通知部门经理能按期回国。回国后安排一项临时性工作,但发现其不在状态,建议回家休息调整。时隔5个月,其爱人电话通知,精神出了问题,到专科医院就诊时发现他的医保处于欠费。爱人认为:1、他回国后执行了一次公司安排的工作起,公司就应按复职处理并给他缴纳各项社保;2、鉴于他目前需要看病,可否公司给他交社保但不发工资?3、他现在应算医疗期。问:1、国家对精神病人就业有何规定?2、可否申请他去医院等机构开具可以正常工作的证明,公司让他恢复职位?2、有何其他建议?
答:从问题描述上看,劳动者回国后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临时性工作,一段时间后建议劳动者回家休息。从法律上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给予了劳动者假期,但未明确假期长短。如果劳动者恢复工作的手续齐全,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为其恢复缴纳社保。现在如果劳动者确实患精神病,首先他享有法定的医疗期。若医疗期满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本案情较特殊,比较复杂,建议详细咨询。
5、 问:因为单位的法人变更了,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合同,请问该情形劳动者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 问: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试用期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一做法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问:请问合同订立后如何才能判断其是有效的呢?合同订立后,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合同,需要怎么办理手续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问:我上班至今快一年了,单位一直没同我签订合同。如果我不在单位继续工作了,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解除时的实际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9、问:我在单位已工作了快二十年了,现在单位准备裁员,告知只能支付12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单位说这是劳动法的规定,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应采用分段计算的原则,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0、问:我在2003年进公司工作,当时合同系一年一签。到了2008年,公司改为三年一签。现因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打算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了?是不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时,只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不续签合同可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常见问题(员工篇)
作者:康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工作中需要知道很多知识,除了专业内的知识外,还需要知道法律、心理等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相关的知识,这也是工作的基本知识。 1、问:我在某纺织厂从事纺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