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5月)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 监管政策动态 (二) 大湾区动态 (三) 处罚情况 二、 基金市场概览 (一) 2023年4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 2023年4月证券期货经营
「目 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 监管政策动态
(二) 大湾区动态
(三) 处罚情况
二、 基金市场概览
(一) 2023年4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 2023年4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 2023年4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四) 2023年4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三、 典型案例评析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完善REITs大类资产审核要点及信息披露要求
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进一步优化REITs审核关注事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产业园区、收费公路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和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成熟类型资产的推荐审核透明度,加快发行上市节奏,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原则,着力构建符合REITs特点及规律的审核和信息披露体系。一是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明确产品设计、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促进形成市场共识,进一步提高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二是结合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等大类资产行业特性,在REITs现行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从项目合规、历史运营以及评估参数设置等多维度细化了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关注重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
5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同时发布了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对于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参考材料清单要求,登录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材料填报,同时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二)大湾区动态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5月29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总抓手,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若干意见》要求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推进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支持横琴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提升琴澳一体化发展水平。支持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联动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升金融、法律等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打造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承载区。推进大湾区珠江口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引领打造环珠江口100公里“黄金内湾”。增强广州、深圳核心引擎功能。支持广州强化综合城市功能,建设教育医疗中心、对外文化交流门户和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开展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支持深圳以加快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为抓手,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若干意见》提出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注册制改革,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发展,打造完整期货产业链,健全期现联动市场体系。加快法治广东建设,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修订、清理、废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与保障。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培育发展风投创投产业集群。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优化风投创投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深入实施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政策,扶持重点机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扶持奖励。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另一方面,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配套资源,打造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
3.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揭牌成立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横琴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珠海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的“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在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横琴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揭牌。本次建立“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为珠澳及合作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线上线下专业调解服务,提供矛盾多元化解平台。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5月,深圳证监局、北京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湖南证监局等发文对辖区内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5月6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5月7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个别投资者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过往业绩的情形。
5月9日,湖南证监局对湖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资料不准确;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未按照基金合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等。
5月9日,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湖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因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执行不到位,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依据不充分;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了年化收益率等问题。
5月1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实际参与私募基金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管理,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5月15日,福建证监局对**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管理运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存在基金的投资决策分析材料未注明质押物已出现的重大风险情况、多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估值、部分协议回购质押券代码与质押券简称不能对应等情况;未按照要求妥善保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月17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实际参与私募基金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2.行业自律措施
2023年5月,共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经梳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从业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虚假报送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等级信息、经营管理失控、未及时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挪用基金财产、管理人经营管理失控。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机构失联。
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管理人登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权益的重大信息、员工人数不足5人、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出借证券账户、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警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自成交影响合约价格。
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划转资金、未及时向协会履行报告义务、未能全面配合协会检查工作、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员工人数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专业化经营规则、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警告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因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给予书面警示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因其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退出和认购资金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违规划转。
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因其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止损、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4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5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4月)》。2023年4月,在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39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3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86家。2023年4月,协会中止办理41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新增不予登记机构2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5家。
截至2023年4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270家,较上月增加94家,环比增长0.42%;管理基金数量153,763只,较上月增加3,317只,环比增长2.20%;管理基金规模20.75万亿元,较上月增加4,167.28亿元,环比增长2.05%。
2023年4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3,705只,较上月增加171只,环比增长4.84%;新备案规模686.96亿元,较上月减少208.78亿元,环比下降23.31%。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40只,占新备案基金数量的73.95%,新备案规模345.42亿元,环比下降29.2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只,新备案规模168.75亿元,环比下降24.77%;创业投资基金650只,新备案规模172.79亿元,环比下降5.54%。
(二)2023年4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5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4月)》。2023年4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64只,设立规模587.55亿元(见下图)。

截至2023年4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3.77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增长2,109.24亿元,增长1.56%。
(三)2023年4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5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4月)》。2023年4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86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702.78亿元。4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降低31.92%,同比增长23.71%。截至2023年4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38只,存续规模19,637.51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减少1.97%。
(四)2023年4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5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4月)》。截至2023年4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3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7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29万亿元。
三、典型案例评析
私募基金强制开放赎回的执行——孔某某申请执行巴加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1]
【执行要点】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关于开放赎回义务的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同时,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内其他财产可分割处置且具有市场公允价值和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以赎回。处置基金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处置的财产,尽量保持基金财产原有架构,避免对基金后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履行对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前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未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涉“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系开放式私募基金,目前仍处于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200万份基金份额,目前基金份额总数为400万份,基金份额净值可回溯确定。基金财产为货币资金和上市公司股票,2022年7月6日查询当日,“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货币资金人民币23,504.06元,持有“和辉光电”(证券代码688538)无限售流通股票500股、“安达智能”(证券代码688125)无限售流通股票500股、“山东出版”(证券代码601019)无限售流通股票1,000股、“中国电信”(证券代码601728)无限售流通股票2,000股、“ST中基”(证券代码000973)无限售流通股票20,000股、“江西铜业”(证券代码600362)无限售流通股票50,000股、“日上集团”(证券代码002593)无限售流通股票110,000股、“德展健康”(证券代码000813)无限售流通股票400,000股,前述股票的交易券商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沪74执195号执行裁定:一、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强制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0.7705元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二、变价“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保证基金持有货币资金达到1,541,000.00元。
【执行内容】
2022年8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按照赎回资金的差额与当前股票总市值之比计算需要变价的每只股票的数量,并向股票交易券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以市价委托方式依次卖出(即抛售),使基金持有的货币资金达到人民币1,541,000.00元,并将前述资金支付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抛售基金持有的“江西铜业”股票29,000股、“德展健康”股票232,000股、“和辉光电”股票300股、“安达智能”300股、“山东出版”股票600股、“中国电信”股票1,200股、“ST中基”股票11,600股、“日上集团”股票63,800股。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向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开放基金并赎回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协助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划转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资金募集账户,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并注销申请执行人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2022年8月26日,基金托管人根据前述要求完成了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并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额工作,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至此,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负有的开放基金、赎回份额行为义务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强制执行完成。
注释:
[1] 本案例来自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2022年度典型案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