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金融 稳健可持续发展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引导 根据(2017)浙民初35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杭州经开区支行”)与被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世茂公司”)、上海世茂

案例引导
根据(2017)浙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杭州经开区支行”)与被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世茂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茂公司”)、江苏鑫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合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杭州经开区支行在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结案。
在2011年4月,中国银行杭州经开区支行、中国银行浦东支行与上海世茂公司、杭州世茂公司达成一致,中国银汉杭州经开区支行与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签订了《内部银团贷款协议》。
中国银行杭州经开区支行主张上海世茂公司应就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上海世茂公司和杭州世茂公司可能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可能引发风险
对于银团贷款而言,如果借款企业存在人格混同情况,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增加。若借款企业相关企业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借款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违约时,银团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和可追偿财产范围。
风险把控
一、在申请银团贷款前的尽职调查阶段,应特别关注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调查、业务风险评估、财务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其他风险,对企业的人员结构、业务关系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识别可能潜在的混同风险。
二、银团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获悉后应通知各银团成员。可以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情况,以全面评估风险。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表示,约定针对人格混同情况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三、银团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必要时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共同监督借款企业的借款状况,在借款企业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者其他处置一旦发现人格混同风险加剧的现象,及时实行措施,如要求企业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款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求立足职能定位,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管理、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强化队伍建设等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质量。
银团贷款一般是由大型银行或知名金融机构牵头组织,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贷款份额,而绿色金融项目往往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能够将风险分散到各银团成员,提高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说将风险分散形成互补。
绿色项目通常具有长期稳定的收益前景,并且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在一定条件下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银团贷款参与到绿色项目中,可借助绿色项目的优势,优化贷款组合的风险特征,提高银团贷款的安全性。
银团贷款业务主要面向大型企业项目,当这些项目符合绿色标准时,银团贷款就会成为支持绿色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银行贷款支持绿色项目时,能够对市场发送积极的信号,增强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可,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绿色金融产业中,也为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符合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
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为了达到绿色项目的融资要求,需要不断创新金融项目和服务,开发与绿色项目相关联的贷款产品,为银团贷款业务带来了新的发展模式。同时,绿色金融的发展对银团贷款的运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银团贷款在组织形式、风险管理等方面不断更新及完善,提高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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