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变更,不应是父母间发生争议,推卸抚养责任的缘由,而应当根据父母双方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确定是否变更。近日,柯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摘要
帕某和买某原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离婚,约定双方儿子由买某抚养,帕某享有探视权。2024年,帕某将买某起诉至法院,声称买某不配合探视,而且经常外出打工,买某父亲年老,无法兼顾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孩子无人照顾,要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帕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帕某和被告买某虽然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可消除,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帕某提出被告买某抚养不到位等问题举证不足,双方儿子已满八周岁,经征询其意愿,孩子表示已经习惯与被告买某一起生活,希望继续跟随父亲,通过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意愿,最终判定被告买某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坚持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才能更好维持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变更抚养权,能否遵循孩子意愿?
作者:柯坪县人民法院来源:柯坪县人民法院

“抚养关系”变更,不应是父母间发生争议,推卸抚养责任的缘由,而应当根据父母双方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确定是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