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司法现状
先讲一个真实案例吧。
五美律师团队曾代理过一起历时三年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陈女士在婚内多次被丈夫范某家暴,十分痛苦。为了摆脱家暴行为的侵害,陈女士在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称“保护令”),维护了自己的人身权益。然而,保护令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很快就到了,但离婚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为了保护陈女士的人身安全,律师团队决定帮助她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很快以“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无再实施暴力行为”为由驳回了申请,这让被丈夫多次暴力殴打、内心充满恐惧阴影的陈女士感到非常无奈。
为了帮助陈女士消除家暴带来的恐惧,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究,决定“曲线救国”,以范某和陈女士的儿子——小范的名义再次向法院提起保护令申请。小范此前曾多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目睹家暴之后,小范明显地表现出惊恐、焦虑的情绪,这对他的生活和学业都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几经努力,申请获得法院的采纳。同时,保护令裁定保护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小范,也包括同住的母亲陈女士。这份保护令的期限同样是6个月。
一年很快过去,陈女士和小范没能再拿到保护令,但离婚案件仍在继续审理中,陈女士和丈夫的矛盾冲突仍在持续。
法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限定了保护令的最长期限,而并没有区分不同的适用情况;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受害人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仍然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能够给予六个月的保护期限,有的却只有十五天,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大数据报告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的统计分析
长期以来,五美律师团队始终关注我国反家暴领域的司法实践,2018年3月和2020年3月,律师团队分别制作发布了一份全国范围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的大数据报告(2018年度家暴大数据报告、2020年度家暴大数据报告)。
报告对于期间内全国所有可检索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了多维度地分析和研究,其中,关于保护令期限的统计数据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统计数据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底期间,可检索到的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692份。其中,法院最终出具了保护令的合计500份。
从上图可以看到,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共419件,占比84%;保护周期为三个月的共47件,占比9%。除此以外,保护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四个月以及五个月的案件数量均低于10件,而保护周期最短的为十五天,仅有1件。
2.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统计数据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底期间,可检索到的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1172份。其中,法院最终出具的保护令共有832份。
根据数据统计,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共758件,占比91.1%;保护周期为三个月的共52件,占比6.3%;保护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四个月以及五个月的案件数量均等于或低于10件;保护周期为十五天的仅有1件。
通过上面的数据及其对比可以发现:
自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案例所占比例最大,且占比在近一至两年内不断提升。毋庸置疑,这是大众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的结果。但更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护周期较短的案例也有不小的占比,同时,对比案情我们发现,保护令的周期似乎与案件中暴力行为的严重(或危险)程度并不成正比。
保护令有效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从五美律师团队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将保护令有效期的上限设为六个月对于受暴者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期满后被继续施暴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使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于延期申请提出较为苛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严格的审查使得获得这一保护困难重重。由此,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立法层面
众所周知,家暴行为是一种长期性的侵害,且受暴者和施暴者往往共同生活,能够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暴者而言,意味着他(她)们能够暂时摆脱施暴者的暴力阴影、从而主张自身的权益。
同时,就目前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现状来看,一单普通的离婚案件,囿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几乎很少能够在法律规定的3-6个月内处理完毕。这还仅仅指的是一审诉讼的情况。争议解决过程中,一旦保护令的有效期届满,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又将处于危险的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保护令的期限最长仅为六个月的规定,对于受暴者的保护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当延长保护令的保护周期。同时,可将核发保护令的适用场景进行细分,针对紧急危险情形,在降低保护令举证要求的同时,核发较短期限的保护令;而针对一般情形的保护令申请,则制定更长的保护周期,例如将周期规定为一年,将会给受暴者提供更强有力的身心保护,同时也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能够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
司法层面
1.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
对于保护令的申请,现阶段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对于申请的审查,各地法院目前一般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严格的审查标准对于受暴者来说难度较大,不仅因为家暴具有实施地点隐秘性和实施手段多样性的特点,还因为很多受暴者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收集意识不强。
在笔者进行数据统计的过程中,发现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的保护令申请占比非常大。笔者建议,对保护令申请适用“低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即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申请人能够合理地陈述家暴事实,即使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也应该立即核发保护令,但可以相应缩短保护周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申请人的证明标准,只要其能够证明遭受家暴危险的概率超过50%,且被申请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应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较长的保护期限。(引自:余文唐:《独立保护令案件的家暴证明》,《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0期,第10页。)
2.降低延长保护期限的审查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延长保护期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广州市为例,法官审查延长保护令期限需要经过严格的听证流程,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也非常严格。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长保护令需要在保护令失效前做出,但按照目前的举证规则,并不能完全实现“无缝连接”,大多数受暴者无法在保护周期内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家暴或家暴危险性的存在。最长六个月的保护周期本就不足以充分保护受暴者的人身权益,在程序上又设有“重重关卡”,使得对受暴者及时和有效的保护难上加难,这与保护令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笔者建议,在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的同时,也要降低延长保护期限的审查标准,扩大保护令的适用性,让家暴受害者有信心和能力运用这一制度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写到这里,笔者分享一个律师团队在进行数据统计时看到的典型案例:
被申请人石某在与申请人李某结婚后,多次殴打李某,较为严重的殴打有数十次。更令人发指的是,石某不仅当着女儿的面对李某实施家暴,甚至连女儿也不放过,对女儿也实施了暴力行为。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出具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保护令,裁定禁止石某殴打、威胁和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李某的近亲属。【(2019)苏0113民保令1号】在保护令有效期即将届满之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并得到了支持。【(2019)苏0113民保更2号】
案件的亮点在于,在延期申请中,李某仅以保护令有效期即将届满作为申请理由,并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家暴或家暴危险性的存在,而法官基于前一份申请的情况,即做出了同意延长申请的裁定。笔者非常赞许这一“硬核”做法,也衷心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发挥示范性的作用,作为未来保护令延期申请审查的方向,得到普遍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调整和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期限,并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能够让保护令更加“接地气”,使之在家暴防治上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所有受暴者的有力武器。
先讲一个真实案例吧。
五美律师团队曾代理过一起历时三年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陈女士在婚内多次被丈夫范某家暴,十分痛苦。为了摆脱家暴行为的侵害,陈女士在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称“保护令”),维护了自己的人身权益。然而,保护令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很快就到了,但离婚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为了保护陈女士的人身安全,律师团队决定帮助她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很快以“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无再实施暴力行为”为由驳回了申请,这让被丈夫多次暴力殴打、内心充满恐惧阴影的陈女士感到非常无奈。
为了帮助陈女士消除家暴带来的恐惧,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究,决定“曲线救国”,以范某和陈女士的儿子——小范的名义再次向法院提起保护令申请。小范此前曾多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目睹家暴之后,小范明显地表现出惊恐、焦虑的情绪,这对他的生活和学业都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几经努力,申请获得法院的采纳。同时,保护令裁定保护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小范,也包括同住的母亲陈女士。这份保护令的期限同样是6个月。
一年很快过去,陈女士和小范没能再拿到保护令,但离婚案件仍在继续审理中,陈女士和丈夫的矛盾冲突仍在持续。
法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限定了保护令的最长期限,而并没有区分不同的适用情况;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受害人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仍然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能够给予六个月的保护期限,有的却只有十五天,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大数据报告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的统计分析
长期以来,五美律师团队始终关注我国反家暴领域的司法实践,2018年3月和2020年3月,律师团队分别制作发布了一份全国范围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的大数据报告(2018年度家暴大数据报告、2020年度家暴大数据报告)。
报告对于期间内全国所有可检索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了多维度地分析和研究,其中,关于保护令期限的统计数据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统计数据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底期间,可检索到的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692份。其中,法院最终出具了保护令的合计500份。
从上图可以看到,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共419件,占比84%;保护周期为三个月的共47件,占比9%。除此以外,保护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四个月以及五个月的案件数量均低于10件,而保护周期最短的为十五天,仅有1件。
2.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统计数据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底期间,可检索到的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1172份。其中,法院最终出具的保护令共有832份。
根据数据统计,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共758件,占比91.1%;保护周期为三个月的共52件,占比6.3%;保护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四个月以及五个月的案件数量均等于或低于10件;保护周期为十五天的仅有1件。
通过上面的数据及其对比可以发现:
自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保护周期为六个月的案例所占比例最大,且占比在近一至两年内不断提升。毋庸置疑,这是大众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的结果。但更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护周期较短的案例也有不小的占比,同时,对比案情我们发现,保护令的周期似乎与案件中暴力行为的严重(或危险)程度并不成正比。
保护令有效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从五美律师团队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将保护令有效期的上限设为六个月对于受暴者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期满后被继续施暴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使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于延期申请提出较为苛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严格的审查使得获得这一保护困难重重。由此,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立法层面
众所周知,家暴行为是一种长期性的侵害,且受暴者和施暴者往往共同生活,能够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暴者而言,意味着他(她)们能够暂时摆脱施暴者的暴力阴影、从而主张自身的权益。
同时,就目前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现状来看,一单普通的离婚案件,囿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几乎很少能够在法律规定的3-6个月内处理完毕。这还仅仅指的是一审诉讼的情况。争议解决过程中,一旦保护令的有效期届满,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又将处于危险的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保护令的期限最长仅为六个月的规定,对于受暴者的保护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当延长保护令的保护周期。同时,可将核发保护令的适用场景进行细分,针对紧急危险情形,在降低保护令举证要求的同时,核发较短期限的保护令;而针对一般情形的保护令申请,则制定更长的保护周期,例如将周期规定为一年,将会给受暴者提供更强有力的身心保护,同时也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能够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
司法层面
1.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
对于保护令的申请,现阶段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对于申请的审查,各地法院目前一般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严格的审查标准对于受暴者来说难度较大,不仅因为家暴具有实施地点隐秘性和实施手段多样性的特点,还因为很多受暴者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收集意识不强。
在笔者进行数据统计的过程中,发现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的保护令申请占比非常大。笔者建议,对保护令申请适用“低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即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申请人能够合理地陈述家暴事实,即使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也应该立即核发保护令,但可以相应缩短保护周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申请人的证明标准,只要其能够证明遭受家暴危险的概率超过50%,且被申请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应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较长的保护期限。(引自:余文唐:《独立保护令案件的家暴证明》,《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0期,第10页。)
2.降低延长保护期限的审查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延长保护期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广州市为例,法官审查延长保护令期限需要经过严格的听证流程,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也非常严格。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长保护令需要在保护令失效前做出,但按照目前的举证规则,并不能完全实现“无缝连接”,大多数受暴者无法在保护周期内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家暴或家暴危险性的存在。最长六个月的保护周期本就不足以充分保护受暴者的人身权益,在程序上又设有“重重关卡”,使得对受暴者及时和有效的保护难上加难,这与保护令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笔者建议,在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的同时,也要降低延长保护期限的审查标准,扩大保护令的适用性,让家暴受害者有信心和能力运用这一制度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写到这里,笔者分享一个律师团队在进行数据统计时看到的典型案例:
被申请人石某在与申请人李某结婚后,多次殴打李某,较为严重的殴打有数十次。更令人发指的是,石某不仅当着女儿的面对李某实施家暴,甚至连女儿也不放过,对女儿也实施了暴力行为。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出具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保护令,裁定禁止石某殴打、威胁和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李某的近亲属。【(2019)苏0113民保令1号】在保护令有效期即将届满之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并得到了支持。【(2019)苏0113民保更2号】
案件的亮点在于,在延期申请中,李某仅以保护令有效期即将届满作为申请理由,并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家暴或家暴危险性的存在,而法官基于前一份申请的情况,即做出了同意延长申请的裁定。笔者非常赞许这一“硬核”做法,也衷心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发挥示范性的作用,作为未来保护令延期申请审查的方向,得到普遍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调整和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期限,并降低出具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能够让保护令更加“接地气”,使之在家暴防治上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所有受暴者的有力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