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操作中,拥有着熟练技术以及人数优势的农民工班组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由于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形式各有不同,同时因为对于“劳务”一词的理解不同以及缺乏统一的规定,所以当农民工与承包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区分双方到底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要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可以首先将二者归类为雇佣合同关系以及承揽合同关系。
一、雇佣与承揽的共性
首先从二者的定义入手,二者具有着一定的共性,合同目的的实现均依赖劳务的供给。雇佣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农民工为承包方提供劳务,只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合同就属于雇佣合同;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就是一种承揽合同。
二、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而要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为关键的要素就是二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在雇佣合同中要求雇员在工作的方式、方法、进度、场所等均要依照雇主的指示、命令与支配,并依照雇主的意志完成雇主所交办的工作任务,雇主对雇员存在着一定的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中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承揽人只需要按照定作人对定作物的要求完成任务即可,而关于完成的方式、方法、进程以及场所一般由承揽人自己的意志来决定。
不过由于实际履行情况的复杂,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为了更准确地区分二者,除了上文中提到的要素外,也可以通过以下因素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1)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2)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3)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结合以上要素可知,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因此在实践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民工提供劳务的情形进行判断,并以此来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及处理方法。
浅析雇佣与承揽的区分
作者:蒋浩然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现今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操作中,拥有着熟练技术以及人数优势的农民工班组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由于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形式各有不同,同时因为对于“劳务”一词的理解不同以及缺乏统一的规定,所以当农民工与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