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崔某与李某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3月,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后崔某自行外出打工至今,李某在崔某外出打工后患严重精神病经治未愈。

案情简介
崔某与李某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3月,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后崔某自行外出打工至今,李某在崔某外出打工后患严重精神病经治未愈。2016年3月,崔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并生育子女,但由于2012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即离开家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后被告又患上精神病,经送往某第二人民医院医治后仍未治愈。现李某患有精神病,原告又与被告分居四年多,双方互不来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难以调和,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提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准予离婚。之所以有以上规定,是考虑到在夫妻双方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另一方为维持婚姻做出的努力没有效果,反而进一步影响到了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破裂。此时,夫妻一方向法院提交患病一方确有精神病,且病情反复,久治不愈的证据,证实双方确因配偶的患病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破裂的事实。法院依证据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时不能控制自己的意思表达,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夫妻双方中一方患精神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此时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只能以诉讼方式离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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