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和中国调解制度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本文系格涅谢娃老师于2021年6月16日在第二届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上的发言翻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系格涅谢娃老师于2021年6月16日在第二届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上的发言翻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主要阐述调解机制适用性这一广泛讨论的问题,笔者使用比较法对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调解机制进行了剖析。该文研究了中国调解程序的经验,并找出了两国调解机制的优势,同时也指出了俄罗斯在调解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调解、 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开始于2011年通过的第193-ФЗ号联邦法律[1]“关于调解人(调解程序)参与纠纷调解的必要程序”。促进该法规通过的因素诸多,其中一个因素来自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在俄罗斯,公民主要的维权形式是向法院上诉。所以,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增加。
调解机制是现代俄罗斯法庭外解决矛盾、冲突和纠纷的一种新机制。该机制致力于建立互惠及相互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平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非诉讼性纠纷由来已久,而调解是其中最常见的矛盾解决方法。在其他国家,民众尽量避免诉诸法庭,然而在中国,法律调解机制已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通过后就建立起来了,而俄罗斯开始施行《人民调解法》的时间是2011年。
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对中国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文献中指出的,“这是儒家伦理的自然延伸,因此在中国传统中处于主导地位”[3]。
在法律对比分析俄罗斯与中国的调解机制的框架内,我们要对该机制进行剖析。
俄罗斯第193-ФЗ号联邦法第2章对调解程序作了定义。该章规定,调解程序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矛盾解决方案能够让当事人都能接受[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将人民调解定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劝说、教导等方法实施的调解行为,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调解协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在俄罗斯和中国已经通过调解程序,在第三方、中立方的协助下解决矛盾纠纷。在中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委员会)是由3至9人组成的社会组织,负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在俄罗斯,调解员是由纠纷双方聘请的作为中间调解人的独立自然人,调解员从纠纷的实际情况出发,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
俄罗斯法律规定,调解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俄罗斯第193-ФЗ号联邦法第15章第2部分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人可以从事兼职调解工作”。该法第16章第1部分规定:“凡年满25周岁,具有高等学历且专门接受过调解专业培训的人可从事专职调解工作”,同时退休法官也可以从事专职调解工作[2]。在中国,人民调解员必须是懂法律知识、公正、诚实、致力于人民调解事业的成年公民。司法机关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在俄罗斯和中国这两个国家,调解程序遵循同一原则:当事人自愿性、当事人的平等性、公正性、调解员的独立性、调解程序信息的保密性。
中国的调解机制在全国各地得到运用,即便是在边远地区,且经常用于解决劳动、民事法律纠纷、家庭纠纷、医疗纠纷、不严重的刑事纠纷。
俄罗斯的调解机制在国内的发展不平衡。就此,专家们首先划出了调解工作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莫斯科,圣彼得堡,梁赞,下诺夫哥罗德,沃罗涅日,叶卡捷琳堡,伊尔库茨克,新西伯利亚,这些地区的调解中心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其主要原因在于:热衷于此项工作的人甘于奉献,地方环境适合该工作的开展,地方国家机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通过调解,往往能够解决因婚姻、土地、继承、住房和劳资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但是,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未对调解做出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利用中间人协助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款,同时也没有规定国家机构参与这些活动。然而,作为传统刑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选择,刑事诉讼调解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在这里要重点介绍俄罗斯联邦和中国调解程序的亮点:
第一,程序的保密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披露调解过程中使用的信息,包括口头信息和文件;
第二,调解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调解员。纠纷(矛盾)当事人能够自愿使用调解程序,且当事人有权不受支配地选择调解员作为中间人;
第三,省时。与冗长的法庭诉讼相比,调解程序能够无可替代地更快解决纠纷;
因此,调解程序具有诸多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设性方式、方法。在司法、行政效率、纠纷解决方面,这些优势使之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关于俄罗斯调解程序存在的不足,似乎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执行调解协议的自愿性问题。目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该当事人不会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专业调解员的培训计划发展滞后。在现阶段,有必要建立一个多级化的调解员培训体系,其中包括:案件调解基本知识综合性纲要(这些方案保证各行业的专业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调解工作要求的,实用的必要知识);调解员培训方案;为实际工作中需要案件调解知识的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同时考虑到专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特点(例如:法官、法警、其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尽管俄罗斯正在开展工作,从国家层面上制定高效的案件调解政策,使其全面融入各个行业,并在民众中得到普及,但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程序,俄罗斯公众仍然知之甚少;
第四,《调解法》第15章明确禁止调解员向纠纷(矛盾)当事人提供任何法律、咨询或其他援助;
在了解中国调解机制特点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规定:
第一,在中国,案件调解属于国家行政范畴;
第二,在中国,调解员的工作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社会性)的特点,并且得到国家财政补贴及鼓励,因此,纠纷当事人不需支付调解费;
第三,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将调解机制(中国冲突论)纳入宪法的国家(第111章)。
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的调解机制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范,既,出台新的法规并改进现有法规。此外,为了推广调解机制,有必要让民众了解,调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最后,我要说明的是,调解机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并且有待完善。该程序的使用,将减少案件审理数量,减少小额索赔诉讼数量,大大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成本和费用,缩短案件审议时限,增强司法的执行性,这将提高司法质量。
参考文献
1. 2010年7月27日颁布的第193-ФЗ号联邦法律(2019年7月26日编辑):“关于调解人(调解程序)参与纠纷调解的必要程序”//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 2010. № 3. 第4162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电子版),网址:
https://www.8-926-145-87-01.ru/wp-content/uploads/2014/02/ChinaPeoplesMediationLaw2010Russiantranslation.pdf
3.阿扎尔诺娃.A.H. 案件调解:和解艺术;冲突解决中的调解技术 莫斯科:《媒体资讯》有限责任公司,2015.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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