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启动的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本文讨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参与分配,是从广义参与分配的角度进行的。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据此来看,狭义的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非法人主体时。
但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执复14号裁定中,明确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前述规定已经于2020年12月修订,下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修订后的条款为第十七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适用,只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
实践中,大部分建设工程的建设方都是企业法人,如果按照狭义的参与分配,则建设工程债权人几乎没有申请参与分配的可能性。从以上案例可见,最高院对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包括建设工程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持肯定意见,不过分配的规则并不是比例清偿的狭义分配原则,而是优先权债权人优先分配,普通债权人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实现债权,如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时,可按照法律规定转为破产程序。
二、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具有法定优先性,在未取得执行依据时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1.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司法实践
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民申128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原则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等法定条件时起设立,而非依生效确权裁判确认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11号复函指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院第117号指导案例亦认可案外人申请涉案工程拍卖程序中,承包人直接向执行法院通过发函等形式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据此,建设工程为法定优先权,无需另行明示,在符合条件时优先债权人可以直接持权利证明文件申请参与分配或主张权利,而无需取得执行依据。
三、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满足其优先权期限尚未届满的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需说明的是,对于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何时起算优先权期限,我们倾向认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参照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分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从最后一期工程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限于其优先权范围,即工程款本金,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综上,法律赋予了建设工程债权人的法定优先权利,建设工程债权人无需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即可向执行法院直接主张参与分配,参与的方式可以是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最高院也支持通过发函的方式主张权利,当然执行法院会对其是否已过优先权期限及优先权范围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债权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在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及时通过发函或申请参与分配等方式主张优先权利,避免权利落空。
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如何参与分配
作者:吴娟萍 关亚辉来源:海坛特哥

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启动的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