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国务院出指导意见啦

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为让该意见便于阅读、理解,小编通过图文方式为您解读。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为让该意见便于阅读、理解,小编通过图文方式为您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意见作为《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附件出台,旨在进一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指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三大原则的好处多了去了。。。。。小编掰着指头给君说说
1、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郞配”。银行以后可自由选择债转股对象,就像丈母娘选女婿,可以依女儿的条件自由选择啦。
2、各方都要依法行事,防范风险。银行要防止企业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企业不能逃避或转嫁责任,政府不再为企业损失兜底。看来政府这是要彻底摆脱原来那种“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的局面。
3、降低成本、化解产能过剩,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就是革命路上兄弟姐妹都相互帮衬,谁都不能落下。
4、企业因市场化的债转股被增添更多新鲜血液,企业更有市场竞争力。对于上市企业绝对算重大利好消息奥,小编发现,在该意见出台后的第二天,涉及钢材、有色和农机的三大集团债转股方案已迅速推向市场。
三、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市场化债转股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了绿灯:

3、禁止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类型:

意见还明确: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四、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根据《商业银行法》43条中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那么银行就不能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而银行需要通过中间人即实施机构把债权变为股权。
实施机构有两类:

五、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价格可以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对于企业债权人太多的情形,可以由最大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六、实施机构筹资途径
实施机构作为中间人,需要购买银行转让的股权来实施,比如可通过公众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方式依法筹集资金。
七、退出方式市场化
1、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
2、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退出:

八、实施环境
政府承诺从多个方面为市场化银行债转股营造良好的环境:

总旨是政府不再干预、不再兜底,依法通过政策和监管市场化运作,给企业和银行更多的自主权。
但小编发现,此次国家出台的市场化债转股无论是从政策制定层面,还是从监管层面或实际操作层面,都没有先例可循,更没有模板可复制。且目前尚未出台市场化债转股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如国有资产转让有没有特殊的要求,银行的债权如何通过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股权、优先股的发行、增发与现行政策、法规如何衔接配套均尚不明晰。故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中,更加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介入,以确保债转股整个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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