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在施工全过程中,它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业主方控制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的主体、条件、备案等环节进行研究,以供读者参考。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对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以及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核实已完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据此,施工单位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负有修复或返修的义务。但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责任方承担。
(一)承包方责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就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提前使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04月23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04月23日施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作者:毕登科 杨琪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