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毕业前夕或专业学习期间,各大高校会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安排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常因拖欠报酬等原因,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案例作以分析。
0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学生工用工关系的认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见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02 相关案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系大四学生,于2021年10月12日入职某媒体公司从事全职工作,岗位是媒体后期,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某媒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某媒体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在校生或实习生的身份而一律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不同于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情形,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至某媒体公司工作,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向其发放了报酬,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陈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汉堡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7429号】
一审法院认为,陈双到东湖欢乐汉堡店从事后厨工作时系在校大学生,处于实习阶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陈双与东湖欢乐汉堡店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东湖欢乐汉堡店向陈双支付酬劳3980元的行为亦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据此,陈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陈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双负担,予以免交。
二审期间,陈双向本院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份,拟证明其在东湖欢乐汉堡店工作时已是即将毕业的大学三年级学生,其在取得大学毕业证书之前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不受法律限制,与东湖欢乐汉堡店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东湖欢乐汉堡店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该证据可以看出陈双在职期间是在校学生没有取得毕业证,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且陈双在校期间学习专业为服装设计而非餐饮业,并不符合实习对口的工作情况,因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是否采信将结合其他证据、客观事实综合审查判断。东湖欢乐汉堡店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有效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者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大学生的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但针对不同的情况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审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显示,陈双就读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专业,学制三年,于2017年6月30日正式取得毕业证书,其于2016年6月20日到东湖欢乐汉堡店从事后厨工作时,正处于大学暑假期间。其上诉认为是以行将毕业大学生的身份入职并想与东湖欢乐汉堡店保持长期的工作关系,但对此未举证证明该时间段其是否已完全完成全部学业以及学校布置的所有学习任务,已按校内规定进入实习阶段或处于完全脱离学校管理的自主择业阶段,亦未提交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放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类似材料等证据,对其在校所处阶段和后续状态进行区分,故以陈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以就业为目的,以长期、稳定的与东湖欢乐汉堡店建立用工关系为前提从而提供劳动,亦不能证明东湖欢乐汉堡店明知其还未毕业的情况下仍具有提前录用从而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陈双对其主张的并非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从而成立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综上,陈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评析
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该群体数量较大。明确其实习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对促进就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学生在实习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从实习生是否以就业、长期提供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是否以提前录用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作为实习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规范企业自治,在录用实习生的过程中,及时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刘智萍 何慧杰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毕业前夕或专业学习期间,各大高校会根据学生专业情况,安排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常因拖欠报酬等原因,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