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仲裁裁决异议的救济方式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客户咨询】 张律师,我们公司是甲公司的法人股东,2023年2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仲裁把公司房产抵偿给了张三,现在张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甲公司这处房产,我公司立即

Q【客户咨询】
张律师,我们公司是甲公司的法人股东,2023年2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仲裁把公司房产抵偿给了张三,现在张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甲公司这处房产,我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没有给我们立案,因为仲裁案件的双方是甲方和张三,我们公司并不是当事人,不能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A 张念鹏律师:
这个问题问的好,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执行的是仲裁裁决,而不是法院判决,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们就这个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
一、案外人对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异议方式
1.对法院裁判执行的异议方式:再审
如果是判决或裁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清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客户可以依法申请对张三和甲公司的案件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后,再申请参加张三和甲公司的诉讼,即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异议方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原执行依据错误的,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纠错程序,其针对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能针对仲裁裁决书。
其次,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而不能是案外人。
因此,若案外人要想在执行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不能着眼于推翻执行依据,而是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符合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是,并未赋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以下简称为《仲裁执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可以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
(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执行司法解释》第9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
2.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3.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二)法院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件
《仲裁执行司法解释》第18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需要证明仲裁当事人恶意或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以及仲裁当事人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情形。
三、案外人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法律程序
(一)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另行立案审查
《仲裁执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款: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即使该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可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执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且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这里有两点需着重说明:
1.在法院审查不予执行申请的过程中,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处理应当是中止,而非终结。
因为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时,最终不予执行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院审查的结果作出之后,执行程序才能继续推进,所以要先中止执行,等中止情形消失(审查结果明确)之后再恢复执行。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最大的区别在于,中止执行后可以恢复,而终结执行之后,只能在执行时效内重新立案。
2.案外人仅提出书面不予执行的申请,并不足以让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还应提供适当担保。
3.申请执行人又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供了担保,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四、司法典型案件解读
【案例索引】
上海宇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施庆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执异20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厂房转让协议以及仲裁条款的签订,均无施庆公司的有效授权。施庆公司股东严某与宇昇公司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的情形,且仲裁裁决的结果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案外人严沪生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五、郧和律师倾向性观点

(一)管辖
原则:由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中院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30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不予执行程序要件
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四)申请不予执行后,可提供担保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支持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1.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2.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3.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4.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六)原则不能再次提起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七)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裁定不予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外人(驳回或不予受理):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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