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笔者在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能碰到当事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该当事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发生了工伤。
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能否就这一起事故拿到两份赔偿?经过笔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案例,答案是除医疗费以外,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1.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并获得赔偿的职工,可以认定工伤;2.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并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观点
看到这里呢,相信大家跟笔者一样,都有一个疑问,上述法律或意见都表明的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呢,还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答案是可以获得。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节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第9、10条规定: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1.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2.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综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职工,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获得人损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作者:王晶晶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导语 笔者在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能碰到当事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