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新三板挂牌的问题及处置方案(上篇)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由于“新三板”挂牌门槛低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并非“事无巨细”的给予企业指引,因此企业会就挂牌过程中一些看似细小但又担心会影响到挂牌的事宜,充分咨询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

由于“新三板”挂牌门槛低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并非“事无巨细”的给予企业指引,因此企业会就挂牌过程中一些看似细小但又担心会影响到挂牌的事宜,充分咨询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星瀚律师就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您做举例说明。
职工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
因为企业熟知《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所以会选择将职工持股的股份对应设立一家“职工持股平台性质”的有限公司,职工持有该有限公司的股份,而该有限公司统一持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股权。但在企业改制时我们知道,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需要扣除所得税之后,作为折股的基准。那么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公司将面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作为实际持股的职工,又要在该持股平台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双重征税的问题,使得企业顿时减少了挂牌的兴趣。
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余持股平台中持有股份的职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一家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外,全部与持股平台的比例一致;随后,有限合伙企业向持股平台的所有股东(即职工)购买持股平台的股权后,使得持股平台的股东不再是松散的自然人股东,而变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由于该持股平台除持有企业股权外,无其他资产,此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股东,决议将持股平台这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得到将该持股平台公司的资产划归公司股东(即有限合伙企业)。此时,持股平台实际已经变为了有限合伙企业,且职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充分完成了股权的等量代换。但其中有一点更重要的是,公司控制权容易被人所忽略,就是此时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可以在依赖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企业股权,扩张其在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表决权,间接提高了其实际控制的比例。
企业“收入未入账”或“资产未入账”问题
该问题一般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收入”和“资产未入账”为典型。由于挂牌报告期内需要对企业的收款方式进行审核,收款方式除了银行转账、票据、现金等,许多企业存在以个人卡收款的情况。目前挂牌审核中,主要的审查原则是:(1)报告期内是否将个人卡内属于企业收入的款项全部转入到企业的账户;(2)如果未转入,那么该个人卡的开支是否属于企业的开支,该开支是否经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严格的审批手续;(3)如果该个人卡存在用于非企业经营的开支,诸如借贷给个人使用,那么在报告期内是否已经归还。
结合上述审查原则,律师给予企业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存在上述个人卡收款的情况时,应当首先将款项全部划入企业账户;如果已经用于企业的开支,应当及时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证明该等开支得到过有效且严格的审批;如果存在被个人借贷的情况时,应当在报告期内全部收回。除此之外,应当将该个人卡予以注销,并且上述全部收入与支出的流水应当详细记载在企业财务中,用以证明不存在企业收入记载的数额误差。
上一种“小金库”问题是由于“隐藏收入”而产生,另一种可能是因为资产购买时没有相应的发票或入账依据,导致企业无法得到固定成本或公允价格而客观上无法入账。但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如的确发现固定资产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核查取得该固定资产时的公司内部决策依据,诸如:董事会决议,用款申请等。如取得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对价并不是企业所支付时,可能会导致该固定资产的权属不清晰,故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向当时支付对价的相对方达成有关协议,并支付相应对价。对价的确定,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这样不会产生损害企业或股东利益的问题。
此外,出资具有瑕疵等问题如何处理?敬请期待下篇。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