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3个月,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限制的时间最短。
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6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中《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9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江苏省、沈阳市、石家庄、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10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中《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本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广东、海南、安徽、内蒙古、江西、河南以及西安、青岛成都等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12个月(或者表述为一年)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限制的时间最长。其中《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规定:“缴费未满1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垫付,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基金报销。”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条件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缴费期限限制的时间越长,就会导致由于生育保险缴费期限未满,不符合享受资格而得不到相应待遇,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和女职工就业的难度,在二胎政策放开后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建议各位HR从业者关注当地的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附:各地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相关规定条文
各省直辖市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 |||
省市 | 依据 | 享受资格 (以缴费年限为标准) | 备注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条 | 缴满3个月 | |
重庆市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3条 | 缴满6个月 | 欠费可以补缴6个月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条例12条 | 缴满6个月 | |
云南省 |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5条 | 连续缴满6个月以上 | |
天津市 | 天津市发布生育津贴新规定一 | 缴满6个月 | 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可享受 |
湖北省 |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 连续缴满6个月 | |
北京市 | 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五 | 缴满9个月 | 不足9个月生育津贴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基金补支 |
江苏省 |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4条 | 缴满10个月 | 不足10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在缴足10个月后由基金支付。 |
沈阳市 |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一 | 连续缴满10个月 | 缴费不足10个月的,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补贴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3条 | 连续满10个月 | 不满10个月的,缴满12个月后,按照生育时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
乌鲁木齐市 |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三 | 连续满10个月 | |
安徽省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12条 | 不满12个月可享受 | 没有具体规定 |
山东省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条 | 连续1年以上 |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3条 | 连续1年以上且继续缴费 | |
江西省 | 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11 | 满1年 | |
河南省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 1年以上 | |
海南省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14条 | 12个月以上且继续缴费 | |
西安市 | 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缴费满12个月 | 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缴费满12个月的,基金支付 |
广东省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7条、31条 | 满1年 | 未满1年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垫付,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缴满1年后可申请报销 |
成都市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7条 | 满12个月 | |
青岛市 |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0条 | 本市从业1年以上 | 欠费不超过2个月可补缴 |
